2020年4月20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20〕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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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0.04.20-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20〕32号.pdf
本意见围绕城市社区居家养老、农村养老服务、社会力量参与、康养产业、放管服效改革、要素保障与服务质量七个板块作出系统安排,目标是把社区配建、机构改革、税费减免、用地保障和医养结合等政策串成可执行的行动方案,并明确各市县政府与省直部门的责任分工。
城市与农村两端同步补短板
新建住宅小区按“四同步”配建养老服务场所,老旧社区由县级政府通过购置、置换、租赁或新建解决,设区市须编制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按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分区分级配置。农村方面,整合入住50人以下的敬老院,建设标准化中心敬老院和区域性养老中心,推进日间照料中心连锁化运营,并在偏关、宁武、静乐、兴县、临县、石楼、永和、大宁、天镇、广灵等地开展留守老年人“暖心工程”。
放开市场与减轻负担
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实行市场主体投资“零门槛”,非本地及外资投资者享受同等政策。养老服务机构可享受小微企业财税优惠、用电用水用气用热居民生活类价格,非营利性机构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营利性机构建设减半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用地方面,非营利性机构可申请划拨供地,鼓励利用集体建设用地,营利性机构可以出租或先租后让方式取得土地。
推进公办改革与人才支撑
新建、已建成未使用或运营效果不好的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原则上实行公办民营,到规定时限民办和公建民营机构占比达到70%以上。养老服务机构内设诊所、卫生所等取消行政审批改为备案管理,符合条件的纳入医保协议管理。养老服务技能培训纳入城乡就业培训范围,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机构可获社保补贴,见习期满留用率达50%以上的单位提高见习补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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