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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6.09.03-阳泉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pdf

2026年9月3日,阳泉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发布《阳泉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

本条例旨在为阳泉市行政区域内树龄百年以上古树及具重要历史、文化、科学、景观价值或纪念意义的名木建立全链条保护管理制度。条例明确以保护第一、合理利用、分级管理为原则,构建政府主导、属地负责、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并将古树名木保护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财政预算,为后续认定、养护、执法提供地方性法规依据。

分级认定与资源管理

古树按树龄实行三级保护:五百年以上一级,三百年以上不满五百年二级,百年以上不满三百年三级,名木不受树龄限制一律一级保护。认定权限对应分级,一级保护古树和名木报省级主管部门,二级由市级认定公布,三级由县级认定公布。主管部门须按"一树一档"建立档案和电子信息数据库并动态管理,鼓励单位和个人报告新发现的古树资源。树龄八十年以上不满百年的树木列为古树后备资源,参照三级保护古树执行。

保护范围与建设避让

保护范围原则上不小于树冠垂直投影外延五米,古树群按边缘植株外延五米连线划定,与文物保护相关的应征求文物部门意见。建设项目选址应主动避让保护范围,确需在范围内施工的,须事先制定保护方案并向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必要工程措施。保护标志须在显著位置设立,标明树名、学名、科属、保护级别等要素,古树群及有历史文化记载的单株另作文字介绍。

养护责任与应急管理

日常养护责任人按用地权属确定,覆盖机关单位、铁路公路、自然保护地、城市公共用地、农村集体土地及个人所有等情形,权属争议的由县级主管部门指定。县(区)主管部门与责任人签订养护协议,责任人履行巡护、排险、报告等义务;疑似死亡古树未经确认不得擅自处置。日常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县(区)财政给予适当补助,专业养护及古树群养护费用由政府承担。条例同时要求建立应对火灾、有害生物、人为破坏等灾害的应急机制,鼓励设置物联网监测设施动态预警。

禁止行为与法律责任

条例列明八类禁止行为,包括非法采伐移植、买卖运输、挖根剥皮、灌注有毒物质、硬化地面、刻划攀爬、破坏保护设施等。法律责任按保护等级设置梯度罚则:涉及一级保护古树和名木的采伐行为最高可处每株百万元罚款,建设避让违规最高五十万元;其他损毁行为视情节处一万元至二十万元罚款,造成古树死亡的按非法采伐标准从重处罚。主管部门须与公安、住建、市场监管等部门联合执法,并鼓励单位和个人举报违法行为。

阳泉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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