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T223-2025,自2025年06月14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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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5.06.14-《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T 223-2025.pdf
SL/T 223—2025 替代 SL 176—2007,并并入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的部分内容,于2025年6月14日实施。本标准适用于大中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和1级、2级、3级堤防工程,将验收重新划分为施工质量验收、合同工程验收、阶段验收、专项验收、专业验收及竣工验收六类,新增"基本规定"与专业验收(含信息化、数字孪生)条款,取消优良等级评定,仅设合格标准,取消投资渠道限制,取消"法人验收/政府验收"分类。
验收体系与项目划分
验收按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单元工程三级划分项目,规模较小的单体建筑物或专业工程可设子单位工程、子分部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结论仅分合格与不合格,不合格必须处理至合格。取消优良等级,单元工程验收按SL/T 631系列执行;项目划分需在主体工程开工前由项目法人报质量监督机构。
分阶段验收要求
分部工程、单位工程验收由项目法人主持,单位工程验收前须完成外观质量验收,外观质量得分率达70%及以上为合格。阶段验收含导(截)流、下闸蓄水、通水、机组启动等,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主持,水库下闸蓄水外可委托项目法人。竣工验收须先通过竣工技术预验收;大中型工程尾工不超过概算总投资5%且不影响正常运行时可先行验收。竣工验收主持单位自收到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
移交与遗留问题
合同工程验收通过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交接,竣工验收鉴定书印发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移交,施工单位须递交工程质量保修书。竣工验收遗留问题及尾工由项目法人负责处理;项目法人已撤销的,由组建或批准组建单位或其指定单位完成,处理完成后组织验收并报竣工验收主持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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