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电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程》NB/T11181-2023,自2023年11月26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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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3.11.26-《水电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程》NB/T 11181-2023.pdf
本规程针对水电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明确以环评文件及审批意见、环保设计文件为依据,在调查评估与现场检查基础上出具验收意见。验收分验收准备、验收调查、现场验收、公示与信息报送四步,重点核查环保措施落实及投资情况,突出措施效果评估,对公众关注的环境问题须给出明确结论。
验收条件与评判规则
验收须满足三项条件:枢纽工程按批准规模标准建成且质量合格、运行达设计工况;环评及审批意见明确的环保要求已落实;竣工环保设施建成并满足稳定运行。评判按"三同时"执行情况、措施效果、行政处罚及整改情况分合格与不合格,所有指标满足合格条件方为合格。
验收调查的核心内容
调查范围覆盖枢纽施工区、库区和下游影响区,方法含资料收集、现场调查、验证性监测和遥感调查。措施调查逐项核查水文情势、水温、水环境、水生栖息地、过鱼设施、鱼类增殖放流、陆生生态、大气、声环境、固废及移民安置环保措施。环境影响调查对比开工前、施工期与蓄水后环境质量,分析水文情势、水温、水生态、陆生态、大气、声、土壤及移民安置影响。同时调查环境风险防范、环境管理与监理、环境监测,并视需要开展公众意见调查。
现场验收、公示与归档
现场验收含现场检查、资料核查和验收会议,验收意见须经三分之二以上验收组成员同意并签字。验收报告编制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2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登录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填报信息,并向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验收报告及相关资料按国家和行业归档要求存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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