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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4.06.28-《煤矿区生态环境损害与补偿评估技术指南 总纲》NB/T 11435-2023.pdf

《煤矿区生态环境损害与补偿评估技术指南总纲》NB/T11435-2023,自2024年06月28日起实施。

本标准针对煤矿开采造成的大气、水、土壤环境要素及植物、动物等生物要素不利改变与生态系统功能退化,规定损害确认、因果关系分析、实物与价值量化、补偿评估及补偿效果评估的全流程技术方法,适用于煤矿开采致生态环境损害与补偿工作全过程,不适用于土地利用状态改变等损害无法恢复的情形。

评估程序与基线确定

评估以煤矿建设或开采行为发生日期为时间起点,以受损生态环境及其服务功能恢复至基线为终点;空间范围可结合现场调查、环境监测、遥感分析和模型预测,基于井田范围与损害要素类型确定责任范围。基线确定优先采用历史档案或文献资料,其次选择与开采前状态相近区域进行现场调查与监测,数据不充分时可综合多种方法相互验证。

损害确认与量化

当煤矿开采导致土地占用或破坏、地面塌陷或地裂缝、环境介质特征污染物浓度超基线、生态系统服务功能降低或丧失等后果时,可确认损害。实物量化以特征污染物浓度、土地占用或沉陷面积、森林草地湿地农田水体破坏面积等为指标;价值量化涵盖污染损失与破坏损失,持续时间较长时按时间单位累计,已开展生态修复的时段评估结果可为负值。

补偿评估与效果跟踪

补偿标准下限为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成本,上限还包括污染损失与破坏损失,可用模糊综合评价方法检验合理性。补偿方案筛选需兼顾时间与经济成本及有效性、合法性、技术可行性、公众可接受性、环境安全性和可持续性。补偿实施后,水资源恢复通常一次评估,空气、土壤与生态系统服务功能需多次评估,恢复后至少持续跟踪监测。未达预期目标时应量化损害、制定补充性补偿方案并继续恢复。

《煤矿区生态环境损害与补偿评估技术指南 总纲》NB/T 11435-2023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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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区生态环境损害与补偿评估技术指南 总纲》NB/T 11435-2023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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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区生态环境损害与补偿评估技术指南 总纲》NB/T 11435-2023第3页
第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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