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验收规程》NB/T11414-2023,自2024年06月28日起实施。
本规程适用于大中型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验收,明确移民安置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进行水电工程阶段性验收和竣工验收。验收分阶段性验收与竣工验收两类,由省级人民政府组织,按自验、初验、终验三级实施,形成从县级自验到省级终验的完整链条。本次修订新增“基本规定”章节,重构初验与终验的组织、程序、条件及评定方法。
验收组织与程序
省级移民管理机构制定验收工作计划,市级和省级分别组建初验、终验委员会,委托技术验收单位组建专家组开展技术查验。验收按验收准备、工作检查、问题整改、验收会议推进。项目法人根据工程进展提出验收请示,县级政府完成自验后逐级申请初验和终验,验收报告结论须经不少于三分之二验收委员会成员同意。
验收范围与条件
阶段性验收范围依据工程截流或蓄水阶段移民安置实施方案专题报告确定,截流阶段涵盖围堰淹没影响区及必要枢纽工程建设区,蓄水阶段衔接截流验收情况确定水库淹没影响区和枢纽工程建设区。竣工验收覆盖全部建设征地处理范围及移民安置区。阶段性验收要求移民已迁出、生产安置已实施、水下工程已完成、库底清理已完成、补偿费用已拨付到位;竣工验收要求安置任务全部完成、房屋建成入住、生产安置到位、专业项目通过单项工程验收并移交、临时用地复垦完成、档案完整归档、后期扶持人口核定且措施落实、历次审计稽察问题整改完毕。
验收内容与评定
验收内容涵盖农村移民安置、城镇迁建、专业项目处理、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处理、临时用地复垦、水库库底清理、补偿费用使用管理、档案建设及移交、后期扶持落实等方面。验收采用现场检查、资料查验、入户访谈、会议座谈、问卷调查等方法,抽样比例在验收工作大纲中明确。初验和终验均按合格、不合格两级评定,评定表分阶段性验收和竣工验收两套附录。验收成果为初验报告和终验报告,竣工阶段还须附档案验收意见、资金审计报告和补偿费用决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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