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动力厂场内应急设施设计规范》NB/T20697-2023(报批稿),自2024年04月11日起实施。
本规范针对新建陆上固定式大型压水堆核动力厂,规定场内应急设施的设计原则与技术要求,覆盖主控制室、辅助控制室、应急控制中心、技术支持中心、运行支持中心、应急通信、监测评价、急救医疗、集合点与应急道路、物资贮存中心等十类设施。
总体设计原则
场内应急设施设计须满足应急响应功能并保持持续有效,维护活动不得使其功能降级。可居留性准则要求:在30天持续应急响应期间,工作人员有效剂量不大于50 mSv、甲状腺当量剂量不大于500 mSv。设计应遵循积极兼容原则,兼顾正常运行设施。
主控制室与辅助控制室
主控制室须通过屏蔽、通风及信号系统保证可居留性,清晰划定可居留区边界并维持微正压。剂量评价需考虑有限烟云照射模式、建筑物尾流、无过滤进风量等因素,居留因子按事故后24小时内取1、1至4天取0.6、4天后取0.4。有毒气体防护须在探测释放后2分钟内投用供氧设备。辅助控制室应与主控制室实体分隔、电气隔离,位于不同防火分区。
应急控制中心
应急控制中心为全厂共用的应急指挥中枢,设计定员一般不低于100人,建筑面积不小于1500 m²。选址须与主控制室分离、避开主导风向下风向、具备抵御设计基准洪水能力。建筑按基本烈度提高1度进行抗震设计,并按SL-2相当地面加速度进行弹性设计。可居留区边界混凝土墙体厚度一般不低于30厘米。柴油发电机主油罐储油量按满负荷连续运行7天设计,生活用水储存3至7天。
通信、监测与道路
应急通信系统按积极兼容和少许专设原则设计,安全电话系统须独立于行政电话,电缆不宜同沟同路由敷设。环境辐射监测须保证核动力厂周围16个方位陆域各布设至少1个自动监测站房,失去外部电源时中央站数据传输不少于72小时。场内应急道路须设置至少两个场外连接出入口,SL-2条件下至少有一条路线可供通行。应急物资贮存设施距安全厂房不小于100米,场地标高不低于设计基准洪水位加5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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