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力发电厂环境保护设计规范》NB/T11684-2024(报批稿),自2025年03月24日起实施。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大中型燃煤电厂及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电厂的环境保护设计,覆盖初步可行性研究至施工图各阶段,围绕大气、废水、固废、噪声、电磁、地下水、土壤、生态及贮灰场九类污染防治对象,明确设计深度、技术路线与排放控制要求。
分阶段设计深度与环评衔接
初步可行性研究阶段侧重厂址比选与环境敏感因素的初步排除,可行性研究阶段要求明确超低排放、废水零排放等措施并开展碳排放估算,初步设计阶段需逐项落实脱硝、除尘、脱硫、脱汞及废水处理系统的工艺流程与达标分析,施工图阶段在初步设计审定基础上深化并满足环保验收要求。各阶段均须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改扩建项目应落实以新带老措施。
厂址选择与空间管控约束
厂址选择必须落实"三线一单""三区三线"管控要求,禁止选在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等禁设区域,宜避开盆地、河谷及静风频率高的区域,不宜选在居民聚集区主导风向上风向和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配套贮灰场、取排水口须与主体工程同步选址并取得主管部门原则同意意见。
污染防治技术路线
烟气治理首选低氮燃烧,可联合 SCR、SNCR 等技术脱硝,满足超低排放的项目应采用一次除尘与二次除尘组合方案。废水按梯级使用原则分类处理与集中处理相结合,脱硫废水宜中和、氧化、混凝、沉淀后达标回用,有深度处理要求时可采取烟气蒸发结晶、膜浓缩蒸发结晶等方式。噪声防治强调源头控制与合理布局,锅炉安全排汽阀消声量不宜小于 30dB,风机、引风机等降噪量不宜小于 20dB。地下水按重点、一般、简单三级防渗分区防控,贮灰场须采用人工复合衬层。
环境管理与监测配置
运行期应设置环境保护机构并配备不少于 2 名专职人员,投产前须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烟囱或烟道必须设置烟气排放连续监测装置,对 NOx、SO₂、颗粒物及烟气参数实时监测。应设置地下水监测井,明确点位、井深、监测层位及频率等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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