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机构碳排放核算指南》JS/T303-2026,自2026年04月0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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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6.04.01-《公共机构碳排放核算指南》JS/T 303-2026.pdf
本文件为公共机构碳排放核算提供统一方法,覆盖核算原则、边界、范围、步骤与数据质量管理,适用于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能源资源消费统计为基础,通过化石燃料燃烧、外购电力与外购热力三类排放源的核算,形成可比、可追溯的碳排放数据。
核算边界与排放源
核算边界覆盖运行边界内固定设施和移动设施产生的碳排放,涉及家属区、周转住房、对外出租部分时与《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调查制度》保持一致。排放源包括煤炭、天然气、汽油、柴油、液化石油气等化石燃料燃烧的直接排放,以及外购电力、外购热力蕴含的间接排放。向居民、商户转供的电力与热力不纳入核算,分布式光伏自发自用电力不纳入核算。
核算方法与关键参数
排放总量为直接排放与间接排放之和。化石燃料燃烧排放按消耗量与对应排放因子乘积计算,缺省值见附录A。外购电力排放因子按省级电网年平均供电排放因子计,绿电直连电力排放因子按0计。外购热力排放因子原则上采用国家温室气体排放因子数据库最新值,暂缺时取0.11 tCO₂/GJ。核算原则上以自然年为统计周期,供热季数据需跨年度合理拆分或折算。
数据质量管理与填报要求
碳排放由各级公共机构报送的能源消费数据结合全国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综合信息平台给定因子计算。煤炭消耗应分别实际煤种填报,无法确定时按无烟煤填报;外购电力优先采用电表计量数据,外购热力优先采用热量表数据,不具备条件时可用结算凭证并留存依据。各省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制修订本地区核算规章制度,公共机构应定期维护计量器具并对数据来源、拆分过程、参数选取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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