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电场照明系统技术规范》NB/T11572-2024,自2024年11月24日起实施。
本文件为首次发布的风电场照明系统能源行业标准,规定场区内设备设施照明系统的配置与维护基本要求,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陆上和海上风电场,分散式风电可参照执行。光源以LED为主,风力发电机组内部不宜使用钠灯等高热光源,并围绕防护等级、防振防腐蚀、应急照明、智能控制及航空障碍照明作出具体规定。
光源与灯具选型要求
风电场照明设备应按功能需求设置,场内及检修道路、风力发电机组宜采用LED光源,机组内部灯具显色指数Ra不低于70,色温5000K至7000K,光效不低于90Lm/W。机组内部灯具防护等级不低于IP23,海上、潮间带等高盐雾环境不低于IP65,机组外部灯具不低于IP67。箱变、控制柜、电气柜等应设柜内局部照明,盐雾环境应选用耐腐蚀密闭式灯具,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灯具须符合GB 50058,消防应急照明符合GB 51309。
应急、控制与配电
正常照明故障熄灭后,需继续工作的舱室应设备用照明,需安全疏散的出入口和通道应设疏散照明。室外照明控制系统宜采用智能照明控制系统,具备单灯或分组分区控制、定时开关、调光、场景切换及能耗监测功能,并能就地或远程设定参数。照明配电分支回路应设短路、过负荷、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剩余电流保护器额定动作电流不大于30mA,分断时间不大于0.1s,变电站照明网络接地宜采用TN-C-S系统。
航空与航道障碍照明
叶尖高度超过150m的机组,机舱尾部航空障碍灯应符合MH/T 5001,塔架按同一高度平面120°设置3盏E型低光强常亮航空障碍灯,必要时可在叶片安装叶片航空障碍灯。处于河道、海上航线的机组,导管架上应安装航道标志灯;海缆路径与船舶航道、锚地交汇处应设海缆航标灯,均应符合GB 12708。
维护与巡视
照明系统巡视可采用目视检查,宜结合日常巡视开展,周期小于3个月,不能正常照明的灯具须及时更换。航空障碍灯及航道灯须随风力发电机组定检一同检查,灯罩破损、雾化应立即更换,电气检查后通电重启正常运行10s以上视为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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