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观测装备水下结构防腐防污技术要求》HY/T0394-2024,自2024年06月01日起实施。
- 2024-06-01 《海洋观测装备水下结构防腐防污技术要求》HY/T 0394-2024
- 2023-11-08 《海洋观测装备水下结构防腐防污技术要求》(报批稿)
本文件为海洋行业标准,规定海洋观测装备水下结构用防腐、防污涂料体系的选型、工艺、涂装、验收与后期评估要求,适用于浮标、潜标、海床基站、无人移动观测设备等装备水下主体结构及壳体的工艺设计、选型、涂装与维护。主要控制点集中在涂料技术性能、试验方法、涂装施工与失效判定四个环节。
涂料性能与防污剂限制
防腐涂料附着力须大于或等于规定值,经27℃±6℃盐水浸泡试验后漆膜不出现针孔锈点及超过规定直径的起泡,附着力不低于初始值的指定比例。防污涂料不得含有机锡、滴滴涕等化合物,须符合国际海事组织《2001年国际控制船舶有害防污底系统公约》。防污有效期按生物附着污损面积不超过总面积的规定比例计,分为短期效、中期效、长期效三档。
试验方法与阴极保护相容性
铜、锡、滴滴涕含量分别按对应国家标准测定,其他防污剂按生产厂家方法测定。防污有效期须经浅海浸泡试验验证,短期、中期、长期效涂料分别应经过对应数量的海洋生物生长旺季并定期检查评级。防腐涂料须与主体结构阴极保护方法相适应,耐阴极剥离试验后剥离涂层距人造漏涂孔外缘的平均距离、等效圆直径均不得超过规定限值;防污与防腐涂层间剥离范围同样受限,此项仅适用于钢基材体系。
涂装与现场验收
金属部件表面不得有毛刺、凸瘤、焊渣及焊接飞溅物,塑料等非金属部件不得有锐边、裂纹、分层、脱皮等缺陷;喷涂、刷涂、辊涂均可,边缘弯角等特殊部位先预涂一道。施工应在规定温度、相对湿度条件下进行,基材表面温度低于露点以上时禁止施工。每道涂料施工结束后全面检查并记录,涂层须完整无漏涂,厚度符合体系设计要求,漆膜均匀平整,无明显色差及流挂。
后期评估与失效判定
装备投用后应定期检查评估。正常保护期内涂层应完整、无鼓泡脱落,钢铁、铝等金属结构无锈蚀;防污涂层表面藤壶、牡蛎、贻贝、石灰虫、海鞘、褐藻、绿藻等大型污损生物附着面积小于海水浸泡面积的规定比例,否则视为失效,需重新处理。因机械碰撞导致的损伤不在此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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