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流域工业用水定额第4部分:水泥》GB45669.4-2025,自2025年06月0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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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5.06.01-《黄河流域工业用水定额 第4部分:水泥》GB 45669.4-2025.pdf
本文件是黄河流域工业用水定额系列标准的第4部分,针对水泥行业设定强制性用水定额。文件规定了硅酸盐水泥生产企业单位水泥(熟料)产品用水量的计算方法、指标值及管理要求,适用于黄河流域及黄河供水区相关县级行政区域内现有、新建、改建、扩建水泥企业的用水管理,自2025年6月1日起实施。
计算方法与适用范围
用水量计量涵盖地表水、地下水、城镇供水管网、外购蒸汽热水等常规水源,以及再生水、集蓄雨水等非常规水源,非常规水按折算系数计入。用水单元划分为主要生产系统(原料制备、熟料煅烧、水泥粉磨)、辅助生产系统(动力、供电、化验、运输、余热发电等)和附属生产系统(办公、绿化、食堂、宿舍等),矿山用水不计入。单位产品用水量按统计期内用水总量除以熟料或水泥产品总量计算,有外购或外售熟料的企业须分别核算两种最终产品的用水量。
定额指标与管理要求
强制性定额按产能利用率分档,产能利用率低于50%时2级指标值可乘以调整系数,配备湿法脱硫装置的企业1级指标值增加相应水量。管理要求包括:具备条件的优先使用非常规水;按水源类型分别计量,次级用水单位计量器具配备率须达标,建立用水统计台账;取水量达规模的企业安装在线计量设施并传输数据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冷却水、冷凝水回收利用,绿化采用喷灌微灌,使用节水型生活器具。用水效率达到1级指标值视为先进水平。
实施安排
1级指标值自发布之日起第12个月开始实施,给现有企业留出改造过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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