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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5.06.01-《黄河流域工业用水定额 第3部分:煤制烯烃》GB 45669.3-2025.pdf

《黄河流域工业用水定额第3部分:煤制烯烃》GB45669.3-2025,自2025年06月01日起实施。

本文件是《黄河流域工业用水定额》的第3部分,针对煤制烯烃行业设定强制性用水定额,明确单位产品用水量的计算方法、指标值及配套管理要求。适用于黄河流域及黄河供水区相关县级行政区域内现有、新建、改建、扩建煤制烯烃生产企业的用水管理,自2025年6月1日起实施。

计算方法与适用范围

用水量统计涵盖地表水、地下水、城镇供水管网、外购蒸汽热水等常规水源,以及再生水、矿井水、集蓄雨水等非常规水源。单位产品用水量按统计期内用水总量除以烯烃(乙烯、丙烯)总产量计算,非常规水按0.5系数折算计入。用水计算范围包括主要生产系统(煤气化、甲醇合成、甲醇制烯烃、烯烃分离等)、辅助生产系统(机修、锅炉、空压站、水处理、检化验、运输等)及附属生产系统(办公楼、绿化、食堂、宿舍、浴室、道路浇洒等)。

强制性定额与管理要求

煤制烯烃强制性用水定额按表列指标执行,用水效率达到1级指标值视为先进水平;1级指标值自发布之日起第12个月实施。具备非常规水供水条件的企业应优先使用非常规水。企业应健全水计量体系,次级用水单位水计量器具配备率应达标,分别计量煤制甲醇、甲醇制烯烃、烯烃聚合及深加工等主要环节用水,建立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取水量达规模以上的企业须安装在线计量设施并传输一级水表数据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黄河流域管理机构。生产设备冷却水、中央空调冷却水、锅炉冷凝水应回收利用;绿化浇洒采用喷灌、微灌等高效节水方式并优先使用非常规水;应使用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定期开展水平衡测试。

《黄河流域工业用水定额 第3部分:煤制烯烃》GB 45669.3-2025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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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流域工业用水定额 第3部分:煤制烯烃》GB 45669.3-2025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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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流域工业用水定额 第3部分:煤制烯烃》GB 45669.3-2025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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