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福河湖评价导则第1部分:流域面积3000km2以下(含)河流》GB/T46336.1-2025,自2026年5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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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6.05.01-《幸福河湖评价导则 第1部分:流域面积3000 km2以下(含)河流》GB/T 46336.1-2025.pdf
本标准针对流域面积3000 km²及以下、流经城镇(街道)的河流,建立幸福河湖评价指标体系与河湖幸福指数(RHI)计算方法,用于规范评价工作、支撑江河保护治理。评价以整条河流为单元,跨省级行政区可分段开展;总分达到85分及以上即认定为幸福河湖。
五维指标体系与14项二级指标
指标体系设安澜、健康、美丽、文化、发展5个一级指标,细化为防洪达标率、排涝达标率、用水总量和强度双控、生态流量满足程度、鱼类保有指数、水土保持率、岸线保护情况、水质优劣程度、居民亲水指数、河流遗产本体保护指数、河流文化载体繁荣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长效运行管护机制、公众满意度共14项二级指标,分通用指标与差异化指标两类;未选用的差异化指标,其权重转入所属一级指标下的其他二级指标。
赋分规则与一票否决情形
二级指标按附录A计算并赋分,权重按表执行,采用线性插值法赋分后修约至两位小数。存在侵占河道等重大问题、病险水库未除险加固、近两年因洪灾造成人员伤亡或水库垮坝等情形的,防洪达标率直接赋0分;发生较大及以上水污染事件、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评估为差、存在Ⅴ类或劣Ⅴ类断面的,水质赋0分;遗产资格被取消或遭人为损毁的,遗产保护赋0分。
数据采集与报告编制
河流智能管理涉及水文要素自动采集、传输、处理与应用的,应满足相关水文自动测报规范;公众满意度调查每公里河长有效问卷不少于1份、总数不少于100份,覆盖评价单元所有行政区域。评价报告须包含河流概况、评价方案、评价过程及结果、结论与建议,并附调查影像、专题图件等支撑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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