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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6.08.01-《黄河流域工业用水定额 第12部分:尿素》GB 45669.12-2026.pdf

《黄河流域工业用水定额第12部分:尿素》GB45669.12-2026,自2026年08月01日起实施。

本标准是GB 45669《黄河流域工业用水定额》的第12部分,针对尿素生产企业设定强制性用水定额。文件明确了适用范围、计算方法、定额指标值及管理要求,适用于黄河流域及黄河供水区县级行政区域内现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尿素生产企业用水管理,旨在落实黄河流域强制性用水定额管理制度和水资源刚性约束要求。

计算方法与口径

单位尿素产品用水量按统计报告期内生产总用水量除以尿素产品总量计算,单位为立方米每吨。用水范围涵盖主要生产系统(尿素合成、二氧化碳压缩等)、辅助生产系统(锅炉、除盐水站、循环水站等)及附属生产系统(办公楼、绿化、食堂等)。不计入计算范围的有:对外供热不可回收水量、净供汽水量及企业自产污水经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后的回用水量。非常规水源水量按0.8系数折算,外购蒸汽及除盐水扣减返送冷凝水后按1.3系数折算;多产品共用设施时按实测资料或水量比例分摊。

强制性定额指标与管理要求

尿素生产企业须执行表1规定的强制性用水定额指标值,其中2级指标值自发布之日起第19个月开始实施。管理要求包括:具备条件的优先使用非常规水;水计量器具配备率须达100%,并按规定检定校准;建立用水量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取水量达规模以上的企业须安装在线计量设施并传输数据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定期巡检维护用水设施、适时开展水平衡测试;冷却水与冷凝水回收利用,绿化采用高效节水方式,使用节水型生活器具。单位产品用水量达到1级指标值视为用水效率先进水平。

《黄河流域工业用水定额 第12部分:尿素》GB 45669.12-2026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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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流域工业用水定额 第12部分:尿素》GB 45669.12-2026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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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流域工业用水定额 第12部分:尿素》GB 45669.12-2026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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