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3月21日,生态环境部为规范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评价和监督管理工作,制定《饮用水水源地水环境质量标准》(征求意见稿)。
本标准规定了饮用水水源地的水质要求、水质监测、水质评价、实施与监督等内容。本标准适用于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和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不包括海水淡化、废水回用水源和直饮水)水环境质量的监测、评价和管理。
本标准是为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从源头保障公众饮水安全而首次制定的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本规范整合并替代了以往分散在《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与《地下水质量标准》中关于饮用水水源的水质要求,统一适用于除海水淡化、废水回用及直饮水外的地表水与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本规范构建了“基本项目+特定项目+调查项目”的分层管控体系,明确了水体不得有腐败及化学品异味的感官底线,并从水质监测布点、分析方法、结果报告到单因子评价方式作出了全流程规定。本规范还确立了监督实施与水质不达标时的应对机制,要求地方政府对不满足要求的水源地采取治理或寻找替代水源等措施。
本规范将水质指标划分为三类:基本项目反映水质基本状况,是日常监测的核心;特定项目针对地区特征污染物或偶发性污染,实施定期监测;调查项目则适用于局部或特定时期出现、健康效应尚不明确的污染指标。附录A与附录B分别提供了调查项目限值及规范性的分析方法标准,确保所有指标的监管均有据可依。
本规范明确采用单因子评价法,即任一评价项目单次监测结果超标,即判定该时段水源地水质超标。监测工作须依据《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技术规范》和《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进行布点采样,测定方法优先遵循附录B,并允许采用实施后新发布且适用性满足要求的国家标准方法。对低于检出限的结果,执行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导则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