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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3.11.28-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省政府令第317号).pdf

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省政府令第317号),自2023年11月28日起实施。

本办法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覆盖批前程序、报批、批后实施、补偿安置与法律责任全链条,核心是把征收程序法定化、把补偿安置标准量化、把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与财产权落到可核查的环节上。

征收前置门槛与程序刚性

征收须以公共利益情形为前提,预公告不少于10个工作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公示不少于5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不少于30日;过半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异议须召开听证会。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比例要求为:所有权人100%、使用权人不低于90%,未达比例不得申请征收。补偿安置费用须足额存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未足额到位不得申请征收。预公告发布之日起2年内须提出征收申请,逾期须重新启动批前程序。

补偿标准与安置方式

集体建设用地补偿采用宗地地价评估,不得低于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评估机构须公开竞争产生。安置房实行先安置后搬迁;无法先安置的,自腾退之日起3年内须分配安置房。超过3年未安置的,自行安排临时住处的按不低于2倍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已确权到户的,80%以上归农户,安置补助费全部归农户;未确权到户的归集体经济组织。

费用支付与权益保障

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90日内须完成补偿费用支付,农户分配款项通过社会保障"一卡通"或指定账户直接发放。个别未签约的,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转入专户并纳入养老等社保体系。因务工、经商、服役、就学暂时离开,以及妇女因丧偶、离婚,均不影响补偿安置权利;因结婚、生育、抚养收养、政策性移民加入集体经济组织的,享有同等权利。

法律责任与禁止性规定

禁止代替或伪造被征收人在调查结果、补偿安置协议上签名;禁止贪污、侵占、挪用、私分、截留、拖欠补偿费用。违反者责令改正、追回款项、退还违法所得,对责任单位通报批评或警告,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拒不腾退的,经催告10日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省政府令第317号)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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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省政府令第317号)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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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省政府令第317号)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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