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29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0〕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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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0.06.29-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0〕32号.pdf
根据2019年修正的《土地管理法》,安徽省政府完成征地补偿标准调整,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并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同步废止2015年旧标准。
补偿构成与地类差异
本省征收集体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均按区片综合地价执行,其中土地补偿费不高于40%,安置补助费不低于60%。集体建设用地按同一标准补偿,集体未利用地按区片综合地价0.8的修正系数确定。使用国有农(林、牧、渔)场土地参照所在乡镇(街道)区片综合地价;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按国务院规定执行。
制定主体与调整周期
各市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由省政府统一制定,依法至少每3年调整或重新公布一次。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由各市政府制定并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后执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标准由省人社部门负责制定。
新旧衔接与执行规则
各市县政府需做好新旧补偿标准衔接,加强政策宣传解释。2019年12月31日前已依法获批征地且补偿安置方案已公告并经市县批准的,按原公告标准执行;未批准方案的按新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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