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6月30日,辽宁省自然资源厅、辽宁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完善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制度,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辽宁省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市场化出让办法》。
- 2026-06-30 辽宁省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市场化出让办法
- 2025-04-03 辽宁省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市场化出让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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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6.06.30-辽宁省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市场化出让办法.docx
本办法以招标、拍卖、挂牌三种方式规范省人民政府审批权限内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市场化出让,明确旅游娱乐、交通运输、工业仓储等经营性用岛须通过市场化方式取得,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不在出让范围;需整体使用海岛与海域的,可组合出让。
出让条件与前期工作
拟出让海岛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海岸带及海洋空间规划、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规划,满足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湿地及海岛自然岸线保护要求,面积界址清晰、无权属争议、不影响国防安全,且利益相关者已协调或违法用岛已查处到位。县级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负责现状测量调查、公示不少于10个工作日、委托价格评估、编制开发利用具体方案与项目论证报告,并集体决策确定控制价或起始价,该价格不得低于评估价,也不得低于海岛使用金与出让前期费用之和,交易保证金不低于控制价或起始价的20%。
审查、交易与实施程序
出让方案以县政府文件报市政府审查,市政府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报省政府批准,方案批准后超过2年未完成出让或发生重大调整的须重新报批。出让人须在投标截止日、公开拍卖日、挂牌起始日20个工作日前发布出让公告。招标方式下投标人少于3人应重新招标,评标委员会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中标人应为响应实质性要求且投标价格最高者。网上拍卖、挂牌均采用增价报价,挂牌自由报价时限不少于10个工作日,竞买人须至少一次有效报价方可参与限时竞价。
结果公示、合同与违约责任
成交后5个工作日内发布结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中标人或竞得人应在30日内签订出让合同。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推送费源信息,中标人或竞得人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使用权登记。串通投标、弄虚作假、放弃中标、逾期未付款、行贿等行为视为违约,取消资格、保证金不予退还并上缴同级财政,同时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失信联合惩戒。本办法有效期5年,由省自然资源厅、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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