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月19日,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问题的通知》成住建发〔2020〕358号。
成都市住建局就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户数认定、公有房屋处置、过渡期管理及建筑面积认定等作出统一规定,适用于成都高新区及五城区,其他区(市)县参照执行。本通知自2020年10月19日施行,有效期5年。
补偿构成与标准
征收补偿由房屋补偿费、政策性补偿费、政策性补助费、政策性补贴、搬迁奖励五部分构成。房屋补偿费按评估单价乘建筑面积计算,装饰装修补偿最高不超过1000元/平方米。政策性补偿费按8000元一次性发放,非住宅凭票据据实结算。临时安置补助费按四类地区分级按月计发,建筑面积不足50平方米的按50平方米计算。物管费补贴按2.1元/平方米·月一次性发放五年,90平方米以下按90平方米计。搬迁奖励中,个人户奖与楼栋腾退奖合计不超过8万元,单位按不高于评估总价1%且不低于8万元发放。
户数认定与公有房屋补偿
政策性费用按户发放:权属证书认定为主,合并登记但实际独立使用的可按套数认定;直管公房按租赁合同认定;多处房屋多人共有按一户认定。公有住宅租赁关系未解除的,对产权人实行产权调换;公有非住宅货币补偿由产权人与承租人协商分配,五城区范围内政府部门分配承租的直管公房按5:5分配并终止租赁关系。部分产权房改住房,原购房人完善产权后由征收部门对其补偿。
过渡期限与超期处理
砖混结构安置房过渡期不超过24个月,框架结构不超过36个月。逾期临时安置补助费分段递增:住宅逾期不足6个月按1.5倍、半年至一年按2倍、一年以上按3倍发放;非住宅逾期一年以内按1.5倍、一年以上按2倍发放,按月及时支付。
其他规定
建筑面积以权属证书或登记簿为准,不一致的委托测绘机构实测。住宅实际经营且具备手续并经区政府认定的,可给予经营补偿。规划车位车库按评估价货币补偿。共有产权房屋产权调换仅安置实际使用人,安置房仍属全体共有人。通过征收以外模式实施搬迁改造的,按本通知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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