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风沙灾害,改善生态环境,建设生态文明,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福建省水土保持条例》。
2014年5月22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22年5月27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的《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气象条例〉等三项涉及“放管服”改革的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福建省水土保持条例》(2022年5月27日修正版)旨在通过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风沙灾害,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条例明确了水土保持工作的基本原则,包括谁开发谁保护、谁造成水土流失谁治理等,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加强统一领导,将水土保持纳入生态文明建设考核体系,并建立协调机制。条例还规定了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划定、水土保持规划编制与实施、预防措施、治理责任、监测与监督等内容,强调了对生产建设项目中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与执行要求,以及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
条例明确要求根据水土流失调查结果,划定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并向社会公告。这些区域的管理需纳入地方政府的水土保持规划。
对于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必须依法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报告表,未经批准不得开工。方案需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施工和验收,确保防治措施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