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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6.06.12-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明确工业物业产权分割及分割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2026〕2号.pdf

2026年6月12日,广东省自然资源厅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坚持制造业当家、高质量建设制造强省工作部署,支持制造业企业盘活存量资源、推进低效用地再开发,规范广东省工业物业产权分割、分割转让及其不动产登记行为,印发《关于明确工业物业产权分割及分割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2026〕2号。

本通知面向制造业企业,规范工业物业产权分割、分割转让及不动产登记行为,支持盘活存量资源、推进低效用地再开发。核心是对分割单元、最小面积、配套用房比例、审批与登记程序作出统一规定,并允许地方制定实施细则。

分割单元与面积底线

工业物业产权可按幢、层、套(间)等固定界限分割为独立使用且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分割后最小单元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少于500平方米,涉及征地拆迁、留用地作实地留用等回迁安置的除外;按套(间)分割的,拟分割层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少于1000平方米。各地可结合实际限定最小分割面积标准。

配套用房限制与比例控制

建筑区内的办公、生活服务等配套用房不得独立分割、分割转让,但可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随厂房、仓库等按相应比例一并分割、分割转让。该比例为受让企业所受让配套用房建筑面积占其受让全部建筑面积的比例,且不高于分割前配套用房建筑面积占该工业项目总建筑面积比例。

审批与登记程序

申请不动产登记前,应先行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分割或分割转让,取得同意分割的批准文件;依法应征得人民政府同意或征求其他职能部门意见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征求。仅分割的办理变更登记,分割后转让的办理转移登记,分割时一并转让的可合并办理。登记时标注土地使用权为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

新建项目与改建扩建

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不改变用途前提下,经批准对已有工矿厂房、仓储用房改建、扩建和利用地下空间涉及分割的,可按本通知办理。新增供应工业用地及审批新建工业厂房、配套用房时,可在出让合同、规划许可及竣工验收等材料中明确分割要求,登记机构据此直接办理首次登记;首次登记后分割转让的,按本通知办理。

本通知自2026年7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各地级以上市可制定实施细则,印发前地方已出台相关政策的可按其规定办理。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明确工业物业产权分割及分割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2026〕2号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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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明确工业物业产权分割及分割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2026〕2号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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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明确工业物业产权分割及分割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2026〕2号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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