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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6.09.03-阳泉市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pdf

2026年9月3日,阳泉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发布《阳泉市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

本条例为阳泉市行政区域内古生物化石的保护、发掘、收藏、利用与管理活动设定地方性法治框架,以分类管理、重点保护、科研优先、合理利用为原则,核心抓手是资源调查建档、保护区域划定与设施建设、全过程监管及法律责任追究。市、县两级政府负总责,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牵头,公安、文物、市场监管等部门按职责协同。

保护对象与重点名录

本条例所称古生物化石指地质历史时期形成于地层中的动植物实体化石及遗迹化石;古猿、古人类化石及与人类活动有关的第四纪古脊椎动物化石则依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管理。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设立专家委员会,负责编制并更新市级重点保护名录,本市特有的石炭纪木化石群、白氏桃河兽、阳泉长寿螈等纳入重点保护。

保护区域与设施建设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资源调查结果科学划定保护区域,明确四至边界、坐标与管控标准,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保护区域须规范设置界桩、监控、警示标牌等设施;采矿揭露形成的保护区域纳入生态修复重点范围,须清理留存的化石层型剖面、清除多余渣土,并按公园化标准管理,兼顾保护与市民观光功能。区域内禁止擅自发掘或损毁化石、擅自搭建无关建筑、倾倒垃圾或改变地形地貌。

发现处置与发掘管理

建设项目选址应避让保护区域,确无法避让须经专家论证并采取抢救性发掘或迁移保护,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施工或生产生活中发现化石须立即停工保护现场,24小时内报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后者七日内提出处置意见;发现重点保护化石的逐级上报国务院主管部门。抢救性发掘须由具备资质的单位实施,发掘中遇人类活动遗迹或疑似旧石器遗址须停护现场并报告文物部门。

收藏、利用与科研规范

捡拾化石应及时上交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重点保护化石收藏须符合国家条件并建立藏品档案备案。文旅开发、科普研学涉及野外作业或使用实体标本的,须编报专项保护方案备案。利用本市发掘移交的国有馆藏化石开展科研的,结束后标本交回本市指定单位;自带馆藏或借用民间化石的,分别由原单位收回或返还收藏人。

监管与法律责任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建立常态化监管机制,定期检查评估并编制执法手册;化石重点区域内涉及挖掘、填埋的新建工程须在批复前经专家实地勘探。违反条例者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构成治安违法或犯罪的分別处罚或追刑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存在弄虚作假、打击报复举报人、挪用保护经费等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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