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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6.03.28-《火力发电厂再生水深度处理设计规范》DL/T 5483-2025(报批稿).pdf

《火力发电厂再生水深度处理设计规范》DL/T5483-2025(报批稿),自2026年03月28日起实施。

本规范适用于燃煤、燃气、生物质电厂及垃圾电站等火力发电厂的再生水深度处理系统设计,涵盖工艺选择、系统配置、设备选型及布置要求。本次修订补充了术语定义,完善了生物反应及脱氮系统的设计要求,新增臭氧氧化及活性炭吸附工艺,将消毒内容独立成章并补充紫外线消毒工艺,同时增加了曝气生物流化池、膜生物反应器及剩余总碱度的计算附录。

系统及工艺选择

再生水深度处理工艺应依据来水水质、用户要求、水量平衡及场地条件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来水应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 二级标准,设计前须取得全年逐月水质全分析资料。典型工艺组合涵盖介质过滤、混凝澄清、曝气生物滤池、曝气生物流化池及膜生物反应器等十种流程;不满足要求时可增设臭氧氧化、活性炭吸附等单元。系统应设消毒设施,进水端宜设不小于 0.5h 处理水量的调节池,产水池有效容积按 1h~2h 平均用水量设计,再生水系统严禁与生活饮用水管道连接。

生物反应及脱氮系统

生物处理工艺可选择曝气生物滤池(BAF)、曝气生物流化池(ABFT)或膜生物反应器(MBR)。来水 BOD₅/CODCr 不宜小于 0.3,采用硝化/反硝化脱氮时 BOD₅/TKN 不宜小于 4,硝化反应后剩余总碱度不宜小于 70mg/L。BAF 单池面积不宜超过 50m²,反洗周期 12h~72h;ABFT 单组不少于 6 格,载体堆放率 45%~50%;MBR 宜采用浸没分体式,平均膜通量 15~25L/(m²·h)(25℃),膜池吹扫气量与回流比(400%~600%)应配套设置。碳源或碱度不足时应增设投加设施。

澄清与过滤系统

来水悬浮物不满足后续要求时应设混凝澄清系统,碳酸盐硬度大于 3mmol/L 时可采用石灰混凝澄清工艺。澄清池台数不宜少于 2 台,出水悬浮物宜不大于 10mg/L。介质过滤进水悬浮物不宜大于 20mg/L,过滤器(池)不应少于 2 台(格),宜采用外源反洗并设空气擦洗设施。膜过滤系统适用于反渗透预处理或产水浊度要求较高的场合,压力式超/微滤膜通量 40~65L/(m²·h),浸没式 30~40L/(m²·h),自用水率分别为 10% 和 5%,装置套数不应少于 2 套,进水端应设保安过滤器。

深度处理与消毒单元

臭氧氧化及活性炭吸附工艺应经技术经济比较后与其他工艺组合使用,进水浊度不大于 3NTU,臭氧投加量不宜小于 3mg/L,接触时间 5min~60min,接触池(塔)应为全密闭并设尾气消除装置;活性炭吸附床不应少于 2 台(格)。消毒系统出水须满足用户卫生学指标,宜采用化学与物理组合消毒,紫外线消毒进水浊度不大于 5NTU,不宜作为主消毒工艺;化学消毒剂投加量需经试验确定。

辅助系统与布置要点

设混凝澄清或生物处理的系统应配套污泥处置设施,浓缩池停留时间不宜少于 12h,脱水机不宜少于 2 台,滤出液回流路径须避免将阳离子型 PAM 带入后续反渗透系统。药品贮存须符合危化品管理要求,石灰筒仓宜按 8d~15d 用量设计,酸、碱、氧化剂贮罐应设防护围堰并按性质隔开储存。生物反应及膜设备在寒冷地区宜布置于室内,并保证冬季运行水温不低于 6℃、挂膜水温不低于 15℃。

《火力发电厂再生水深度处理设计规范》DL/T 5483-2025(报批稿)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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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力发电厂再生水深度处理设计规范》DL/T 5483-2025(报批稿)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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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力发电厂再生水深度处理设计规范》DL/T 5483-2025(报批稿)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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