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草原火险区划等级》LY/T3446-2025,自2026年04月01日起实施。
- 2026-04-01 《全国草原火险区划等级》LY/T 3446-2025
- 2025-11-14 《全国草原火险区划等级》(报批稿)
PDF文档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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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6.04.01-《全国草原火险区划等级》LY/T 3446-2025.pdf
本标准为全国草原火险区划等级划分提供统一的方法框架,解决以往各地草原火险分级标准不一、可比性差的问题。以县级行政区划为基本单元,通过量化气象因子并叠加特殊保护目标与火灾历史等修正条件,将草原火险划分为若干等级,为草原防火管理、资源配置和重点区域防控提供技术依据。标准适用于有草原防火任务的县级行政区划单位,数据来源为县级以上气象部门近5年历史平均值及最新全国林草生态综合监测成果。
火险因子与权值计算
划分依据四类气象因子:防火期月平均气温、月平均风速、月平均降水量、月最小相对湿度。各因子设阈值及封顶权值:气温≥6.9℃取0.2,低于阈值按实际值与阈值比例折算;风速≥2.8m/s取0.3,低于阈值按比例折算;降水量≤20.3mm取0.3,高于阈值按阈值与实际值比例折算;相对湿度≤22.2%取0.2,高于阈值按比例折算。四项权值之和构成该单元的草原火险因子得分。
等级评定与调整规则
区划等级分值由草原总面积(hm²)乘以火险因子权值之和得出,对照等级标准分值表确定Ⅰ~Ⅲ级。标准同时规定调整情形:单元内存在有草原防火任务的国家公园、核电站等重要保护目标,或近五年发生重大、特别重大草原火灾的,宜定为Ⅰ级;存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世界自然遗产等,或属边境县的,可提高至Ⅱ级;连续10年以上未发生草原火灾的,可降低等级。对森林火险区划已定为Ⅲ级的单元,草原总面积按林地与草地面积之和计算,以避免重复提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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