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2026-09-01 《无人机垂直起降场选址与建设技术标准》T/CACP 0004-2026
  2. 2025-10-11 《无人机垂直起降场选址与建设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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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6.09.01-《无人机垂直起降场选址与建设技术标准》T/CACP 0004-2026.pdf

《无人机垂直起降场选址与建设技术标准》T/CACP0004-2026,自2026年9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适用于大型无人机使用的垂直起降场地,其他垂直起降场地可参照执行。本标准适用于陆上垂直起降场地(含表面垂直起降场地和高架垂直起降场地),不适用于垂直起降水上平台、船上垂直起降场地、水上垂直起降场地和直升机场。本标准适用于常态化、经营性起降场地,临时性及应急起降场地可参照执行。无人机垂直起降场选址与建设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本标准面向大型无人机(最大起飞重量超过150kg)常态化、经营性陆上垂直起降场地,将设施划分为起降点、起降场站、起降基地三级,分别就分类配置、选址约束和工程建设提出可量化技术要求,以适配多机型、多场景的规模化建设。

设施分级与配置基准

按服务能级和保障能力,起降点(Ⅰ型适用于全尺寸≤10m,Ⅱ型适用于>10m)可设1个垂直起降场地,表面型建议160–1600㎡,高架型40–400㎡;起降场站容纳2–3个场地,表面型4000–10000㎡,高架型1000–4000㎡;起降基地至少4个场地,面积不宜低于10000㎡,应独立占地并可按交通场站用地管控。各级在机库机位、维修检测、客货服务及交通接驳设施上逐级增配。

选址控制要求

场地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及低空相关专项规划,避让生态保护区、水源地、鸟类栖息地,噪声限值执行GB 55016。对军事禁区、危险品仓储、变电站、文物保护区等六类区域,非城市密集区安全距离宜≥500m,城市密集区(常住人口密度≥1000人/km²)宜≥300m。高架型在既有建筑屋面设置时须进行结构性能评估。选址宜结合交通出行、低空文旅、物流配送、医疗救援四类场景,优先布局于综合服务区、工业物流区等示范区域。

场地工程与设施配备

每个起降场地须设置TLOF、FATO及安全区:FATO直径或边长不小于2.0D,TLOF内切圆不小于1.0D,安全区向外延伸取5m与0.5D较大值;同一FATO同一时段仅允许一架无人机运行。设施设备涵盖安全围栏(高架型须装安全网)、目视助降标志、风向标与气象仪(离地超60m宜配激光云高仪)、雷电预警、通讯导航监视及5G-A预留、能源供应(不少于1台,占地≥5㎡)和消防疏散双通道。机库内单个机位按1.5D控制,净空高距无人机最高点不小于1.0m。

《无人机垂直起降场选址与建设技术标准》T/CACP 0004-2026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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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人机垂直起降场选址与建设技术标准》T/CACP 0004-2026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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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人机垂直起降场选址与建设技术标准》T/CACP 0004-2026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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