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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6.09.25-天津市《公共机构光伏发电系统应用评估导则》DB12/T 1466-2026.pdf

天津市《公共机构光伏发电系统应用评估导则》DB12/T1466-2026,自2026年09月25日起实施。

本导则针对天津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机构光伏发电系统,规定了其在建设与运行阶段的应用评估要求。核心围绕场地资源、场地安全与可持续性三大维度,建立量化评估指标体系与等级划分标准,用以指导光伏系统的选址设计、安全校核及运行成效评价。

场地资源评估

评估以至少一个自然年的太阳能资源数据和逐时用电负荷预测为基础,量化场地日照遮挡率、空间利用率与场荷匹配度三项指标。遮挡率要求采用仿真软件在春分或秋分前后60天内选取典型日,于当地10:00、12:00、14:00前后5分钟内模拟;单块组件遮挡面积达20%即按整块遮挡计。空间有效面积限定为日照遮挡率不大于20%且满足结构安全的屋面及空地。评估结果用于光伏系统设计优化。

场地安全评估

增设光伏系统须先行建筑可靠性鉴定,并校核包含重力、风、雪、温度及检修荷载在内的结构承载力,区分有无地震作用效应组合分别验算。光伏构件须符合幕墙、采光顶等相应安全性能规定。光污染控制要求在太阳高度角不低于10°时段内分析,与水平面夹角0°~45°范围内反射光在周边建筑窗台或交通干道连续滞留不得超过30分钟。施工前须勘察屋面防水缺陷,施工单位对施工过程防水层完整性负责并制定专项保护方案。

可持续性评估

系统投运满一年后,依据逐月电量数据评估自消纳比例与自供给比例,均设四级划分标准,并据结果开展用电负载柔性消纳。电能计量点设于产权分界处,并网点光伏电源侧另装计量装置。运维层面区分日常维护与专业维护:日常负责看护、巡视与组件清洁;专业维护对阵列、支架、汇流箱、逆变器等设备定期检查,同时覆盖储能、消防等辅助系统。评估报告按附录A格式出具,可参照GB/T 50801核算年度碳减排效益。

天津市《公共机构光伏发电系统应用评估导则》DB12/T 1466-2026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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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公共机构光伏发电系统应用评估导则》DB12/T 1466-2026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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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公共机构光伏发电系统应用评估导则》DB12/T 1466-2026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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