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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5.02.01-广西壮族自治区《运河土石方堆存处置与堆存场再利用技术规范》DB45/T 2930-2024.pdf

广西壮族自治区《运河土石方堆存处置与堆存场再利用技术规范》DB45/T2930-2024,自2025年2月1日起实施。

该标准为广西行政区域内运河工程开挖土石方提供全链条技术依据,覆盖土石方分类与产生量估算、堆存场选址勘察、设计施工、安全监测及封场后再利用各环节。标准将堆存场按堆存量、堆体高度及失事危害程度分为Ⅰ~Ⅴ级,并按地形分为沟道型、坡地型、平地型、凹地型、临水型五类,以此确定拦挡结构、防洪标准及监测等级。核心思路是将堆存处置与后续利用统筹考虑,以安全稳定为前提实现土石方资源化。

堆存场设计与拦挡体系

堆体综合坡度宜取18°~25°,堆置高度超过40m须分台阶堆置,每级高度不超过10m。拦挡结构包括压实区、拦渣坝、围渣堰(堤)和拦渣墙,Ⅰ、Ⅱ级堆存场及下游200m内有敏感因素的堆存场应设置压实区,其压实度不小于85%。堆存疏浚土、吹填土、淤泥等软弱土时堆体边坡最大高度不宜超过10m,临时型堆存场不宜超过20m。拦渣坝石方空隙率不应大于28%,围渣堰(堤)对吹填区压实度不小于90%、陆运区不小于85%。

施工、验收与安全监测

施工遵循"先拦挡后堆存、自下而上分层填筑"顺序,土石方进场前须检测杂物含量(合计不应大于5%)、污染情况及含水率(陆运土方应低于1.5倍液限),常规填料检测频率每10000m³一检。验收按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划分,竣工验收前须对堆体边坡进行安全评估。Ⅰ、Ⅱ、Ⅲ级堆存场及周边存在敏感因素的堆存场应实施安全监测,按级别确定监测内容和频次;封场后持续监测至少2年,堆体边坡、拦挡结构及周边场地均纳入监测范围。

堆存场再利用与土石方回采

堆存场验收后可作为建设用地或农业用地再利用。建设用地再利用须经行政部门审批,地基承载力、工后沉降量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农业用地复垦方面,旱地地面坡度不宜超过25°,水田不宜超过15°;耕作层宜采用砂粒含量大于70%的沙壤或轻壤,厚度15~30cm;堆存高度超过20m时储水层厚度不宜小于50cm。土壤环境质量须符合GB 15618—2018规定的Ⅱ类标准。土石方回采遵循"因料制宜、工程安全、经济合理"原则,按物料特性分别用作耕植土、骨料、建筑用砂、路基填料或绿色建材原料,运河开挖砂土应优先应用于工程本身。

广西壮族自治区《运河土石方堆存处置与堆存场再利用技术规范》DB45/T 2930-2024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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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运河土石方堆存处置与堆存场再利用技术规范》DB45/T 2930-2024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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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运河土石方堆存处置与堆存场再利用技术规范》DB45/T 2930-2024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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