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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1.05.25-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铁路建设推进土地综合开发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21〕46号.pdf

2021年5月25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铁路建设推进土地综合开发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21〕46号。

本实施意见围绕支持铁路建设推进土地综合开发,从规划编制、用地边界与规模、土地供应、开发利用管理、报批效率、支持政策及监管协调七个方面作出系统安排,核心是通过市场化供应、存量土地盘活和指标倾斜,引导铁路站场毗邻区域土地综合开发与铁路建设统一联建、统筹推进,促进铁路高质量发展。

规划衔接与用地边界

市、县政府应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中将铁路站场毗邻区域综合开发纳入相关规划,落实“多规合一”要求,叠加到“一张图”上。综合开发用地范围需综合考量建设用地供给能力、市场容纳能力及投融资规模,同一铁路建设项目的开发用地总量原则上按单个站场平均规模不超过规定公顷数控制。

用地供应与开发管理

新建铁路站场地区综合开发用地采用市场化方式供应,供地公告时间不得少于规定工作日;未确定投资主体的项目可在招标时将土地综合开发权一并招标,供地价格按出让时市场价确定。鼓励铁路产权单位以自主开发、转让、租赁等方式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划拨用地转让或改变用途不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协议办理手续,符合规划的地上地下空间开发可分层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

报批效率与支持政策

深化“放管服效”改革,推进“多审合一、多证合一”等举措;跨市项目可按分段报批原则以市为单位推进。规划指标向铁路土地综合开发倾斜,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经省政府审核后报自然资源部安排,耕地占补平衡实行县域内落实、市域内调剂、省级交易平台购买作为补充。

监管协调机制

新建铁路项目按“一体规划、联动供应、立体开发、统筹建设”原则确定综合开发事项。取得综合开发用地使用权的主体须签订协议,明确铁路站场、线路工程先行建设;未按约定优先建设的,不予办理土地、房产等不动产登记。省级相关部门在项目报批、土地供应、规划管理等方面给予支持,铁路建设投资主体组织制定全省境内铁路土地综合开发计划并负责行业审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铁路建设推进土地综合开发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21〕46号第1页
第 1 页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铁路建设推进土地综合开发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21〕46号第2页
第 2 页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铁路建设推进土地综合开发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21〕46号第3页
第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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