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为深入实施交通强国战略,加快推进我区高速公路等交通项目建设,切实加强交通建设项目用地保障工作,印发《关于加强交通建设项目用地保障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9〕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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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19.03.05-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交通建设项目用地保障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9〕24号.pdf
本意见针对广西高速公路等交通建设项目用地保障难题,从土地用途管制、用地预审、报批流程、耕地占补平衡、拆迁安置及依法用地等环节提出系统性管理要求,核心是通过“多规合一”和部门协同,将交通项目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严格规范各阶段审查,确保项目依法依规实施。
严格土地用途管制与规划衔接
交通建设项目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落实土地用途管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应深入勘查线路、摸查项目与“三区三线”空间关系,将规划线路用地按建设时序纳入国土空间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据此提供规划保障。
规范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用地预审
未通过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不予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预审重点评价项目是否纳入规划、符合用途管制、避让优质耕地、落实占补平衡及用地规模合规。已纳入规划但选址变化需修改规划或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须充分论证并编制补划方案,经实质性审查后方可申请用地预审。
加快报批与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项目通过预审后,市县人民政府提前组织报批材料,用地范围不得随意更改。占用耕地须严格按“以补定占、先补后占、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要求落实占补平衡;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按最高标准两倍缴纳。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的重大项目,补充耕地数量指标由自治区统筹安排。
保障拆迁安置与强化实施监管
重大交通项目拆迁安置用地可按“拆一补一”原则随项目用地一同报批,安置规模原则上不超原占地。项目用地预审确定的用地范围和规模不得更改,确需重大调整的须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重新预审。征地工作须依法履行告知、确认、听证程序,足额核算补偿安置费用并纳入工程概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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