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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3.11.21-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市产业转型升级基地管理工作有关规定》东工信〔2023〕345号.pdf

2023年11月21日,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市产业转型升级基地管理工作有关规定》东工信〔2023〕345号。

本规定旨在优化东莞市产业转型升级基地的管理服务,在不再新增认定基地的前提下,对既有9个基地的资格变更、企业入驻审批、产权分割销售、不动产权证办理及后续监管作出系统规范。核心思路是分类管理:租赁入驻由开发企业自主决定,购买产业用房入驻则实行镇街审核、市级备案的三级流程;产权分割销售与办证条件均设置明确比例和税收门槛,并同步强化违规处置与历史遗留问题化解。

资格认定与入驻审批

不再新增认定产业转型升级基地,原有基地资格不得擅自转让;确需变更开发主体的,须经属地镇人民政府申请,由市工信、科技、商务、自然资源、住建及不动产登记等部门联合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租赁入驻企业由开发企业自主决定,但须在企莞家平台线上录入并每季度报镇备案;购买产业用房入驻实行“开发企业初审—镇街7个工作日内审核—市产管办综合协调组备案”的三级流程,镇街重点审核材料真实性、产业导向符合性及风险提示函签署情况。

产权分割销售规则

产业用房与配套用房实行差别化管理:配套用房建筑面积不得超过项目计容建筑面积的15%,独立占地项目配套用地面积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7%,且不得分割出售;产业用房可分割转让部分不得超过其总建筑面积的80%,原则上执行现房销售,按房屋基本单元(每单元不少于300平方米)分割。鼓励将配套宿舍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经市政府“一事一议”批复预售的项目在具备现房条件后准予转为现房销售。

不动产权证办理与税收核算

办证条件分为三种方式:优质企业(倍增、专精特新、规上企业)直接办证,不受税收指标限制;其他企业须连续两年平均税收达标,按基地规划产业用房面积摊分计算每平方米税收贡献;基地整体连续两年平均税收不低于100万元/亩的,可整体办证。税收贡献统计含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不含土增税、关税和出口退税;开发主体注册地在基地内且连续缴税满五年的,其税收可纳入基地整体统计。税收不足部分可由开发主体按25%地方留成比例补缴,市镇财政各承担50%的分配方式。

后续监管与历史遗留处理

属地镇人民政府为监管责任主体,须建立日常检查制度。对未获销售资格变相销售、产业用房改居住出售等违规行为,镇街可停止其分割销售权利,情节严重者报请市政府取消基地资格;购房者存在造假骗取资格的,取消购房资格并依法追责。产业用房自完成转移登记之日起5年内不得转让过户,确需转让的须符合入驻准入规定并经镇审批。2019年9月2日前已签约入驻、购买主体与实际经营主体不一致但经确认属关联企业的,可依备案主体申请办证;经营不善或严重失信的基地可由市属国有平台按协议条款回购盘活。

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市产业转型升级基地管理工作有关规定》东工信〔2023〕345号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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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市产业转型升级基地管理工作有关规定》东工信〔2023〕345号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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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市产业转型升级基地管理工作有关规定》东工信〔2023〕345号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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