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电力储能系统建设运行规范》DB11/T1893-2026,自2026年09月01日起实施。
本文件为北京市地方标准,替代DB11/T 1893—2021,确立了电力储能系统建设运行的总体原则与系统分类,覆盖储能电站及分散式储能装置的设计、施工、验收、运行维护、退役和应急处置全流程。适用范围明确为压缩空气、飞轮、额定能量不低于5 kWh的超级电容,以及额定功率不低于100 kW或额定能量不低于100 kWh的锂离子/钠离子电池、液流电池等系统,抽水蓄能、电动汽车充换电、移动式储能等不适用。相比2021版,本次修订在火灾风险分级管控、户内户外分类、反恐安防、分散式储能管理等方面均有实质强化。
分类分级与风险管控
储能电站按功率和能量分为大、中、小三类,小型以下按分散式储能装置管理并须符合附录A。火灾危险性按甲、乙、丁、戊分类,甲、乙类储能装置单套额定能量不宜超过5 MWh,户内布置须采用单层建筑且电池布置高度不超过2.4 m;与高层民用建筑、人员密集场所的防火间距不小于50 m,与明火地点不小于30 m。甲、乙类装置总能量不超过50 MWh或占地面积不超过1500 m²时可成组布置,组间防火间距不小于12 m,组内集装箱间距不小于4 m,可用耐火极限不低于4.00 h的防火墙替代。
设计与消防要求
选址须与国土空间规划、储能专项规划相协调,避开地质灾害地段并与公共设施保持安全距离。电气设计方面,接入10(6)kV及以上电网的储能电站应具备一次调频功能,配置防孤岛保护并在2 s内与电网断开,功率500 kW及以上的应设故障录波装置,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的户内电站防火分区面积不大于250 m²,储能单元额定能量不超过10 MWh。消防给水火灾延续时间不小于3 h,甲、乙类户外装置室外消火栓流量不小于20 L/s,并应设置满足灭火、持续降温及抑制复燃要求的固定自动灭火系统。
施工、验收与运维
施工阶段要求建立风险管理与应急处置方案,执行动火工作票制度,锂离子/钠离子电池电站须先期布置消防系统确保安装调试时有充足消防用水。验收分建设工程、启动、并网、试运行及竣工验收五个阶段,未经验收不得交付使用。运行维护须接入北京市新型储能安全管理平台,大中型电站设现场值班人员,小型电站每天至少巡视1次,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持证上岗。监控数据保存不少于1年,视频安防信息保存不少于90天,消防设施每季度至少检查1次、每年至少检测1次。
分技术类型附录
附录按技术类型设专项要求:锂离子/钠离子电池系统规定电池模块须同品牌同型号、温度一致性不超过3 ℃、BMS断电后备电支撑至少10分钟,电池极限高温告警不超过55 ℃;液流电池系统要求漏液收集能力不小于最大独立液罐容积,储罐充装系数不大于0.95,可燃气体达爆炸下限10%时告警;飞轮储能须配备防跌落机械破坏保护部件,满载噪声不大于85 dB,接地电阻不大于4 Ω;压缩空气储能主要装置设计寿命不低于30年,补燃式系统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DB11/ 139;分散式储能装置甲、乙类同一并网点总额定能量不超过500 kWh,超过时按储能电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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