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体育场所安全管理规范》DB11/T410-2023,自2024年04月01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体育场所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以及场所及设备设施安全、服务安全、消防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应急安全、教育培训和监督与评价等方面的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向社会开放的各类体育场所的安全管理。
本规范是北京市针对向社会开放的各类体育场所安全管理制定的地方标准,替代了2007年版本,在制度体系、技术要求和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了全面更新。本规范从基本要求、场所及设备设施、服务安全、消防安全、公共卫生、应急管理、教育培训和监督评价八个维度,系统规定了体育场所安全管理的具体标准。本规范强化了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了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特殊管理要求,新增了应急安全管理和监督评价章节,并对消防设施配置、视频监控留存时长、安全教育培训学时等关键指标作出了量化规定,旨在构建覆盖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处置的全链条安全管理体系。
本规范要求体育场所建立涵盖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应急演练等在内的完整制度体系,并根据从业人员数量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从事体育培训的场所须配备持有相应资质的执教人员和技术指导人员,所有从业人员须经安全教育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特种作业人员须持证上岗。
本规范对场所容纳人数、人均面积、疏散通道、照明应急设备、视频监控及广播系统等提出明确要求,运动器材须定期维护并设置使用说明和警示标志。在服务安全方面,本规范规定高危险性体育项目须投保相关责任险、配备救援资源并建立巡视制度,场所内禁止出售含酒精饮料,每日营业前后须进行安全检查并记录,遇恶劣天气须及时停止室外活动并组织疏散。
本规范要求消防设施按国家标准配置并定期维保检测,消防控制室须专人值守,严禁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公共卫生方面,须保持场所清洁消毒,空气质量和声环境应符合相关标准。应急管理方面,须编制综合及专项应急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或专项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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