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8月25日,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为进一步加强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和提升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能力,切实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制定《黑龙江省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实施细则》。
本细则旨在规范黑龙江省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提升本质安全水平。文件以信息化系统为支撑,构建了项目与企业双线并行的自评、复核、监督与结果应用机制,明确了各级住建主管部门、属地监督主体及参建各方的职责分工与工作频次。
项目层面:月度自评与季度抽查闭环
施工总承包单位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负总责,以施工合同为单元生成管理单元,开工后10个工作日内填报基本信息。自评机构会同监理单位每月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及《市政工程施工安全检查标准》(CJJ/T275)开展自评,5日内报监理审核并录入系统。属地监督主体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开展阶段监督抽查,结合日常监督、危大工程信息化管理等生成复核表,于次季度10个工作日内完成确认。项目完工后,以月度自评为基础,涵盖基础、主体、装饰三阶段,结合季度复核予以综合确认。
不合格情形与优良比例控制
项目出现未按规定自评、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一年内因重大隐患受到2次及以上停工整改或重大隐患未及时整改、自评材料不齐或不符合合格标准等情形,评定为不合格。项目优良数量原则上不超过本年度拟竣工项目数量的10%,由属地监督主体结合日常监督确定。
企业层面:年度自评与许可证延期挂钩
施工企业应建立以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成立自评机构,依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开展年度自评,并在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前三个月内完成。市级住建主管部门以企业自评为基础、承建项目复核结果为主要依据,结合日常监管信息进行复核,20个工作日内发放优良、合格或不合格告知书。企业未按规定自评、近三年承建项目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或两起及以上一般事故、已竣工项目不合格率超过5%的,评定为不合格。优良企业数量原则上不超过本年度拟办理许可证延期企业数量的10%。
结果应用与信用联动
标准化管理情况作为绩效考核、评先推优、投融资风险评估及保险费率浮动的重要参考,鼓励政府投资项目优先选择业绩突出的企业及项目负责人。各级住建主管部门将管理情况记入企业安全生产信用档案,外省企业项目情况由省级主管部门汇总转送注册地省级部门。自评材料弄虚作假、漏报谎报瞒报事故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直接复核为不合格并依法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