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12日,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佛山市顺德区村级工业园升级改造商品厂房建设指引》顺府办发〔2019〕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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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19.03.12-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村级工业园升级改造商品厂房建设指引》顺府办发〔2019〕18号.pdf
本指引为纳入村级工业园升级改造三年行动计划、位于产业集聚区内且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的商品厂房项目,提供了从项目认定、土地整理、开发建设到经营销售、登记发证的全流程操作规范。核心目的在于引导产业转型升级,明确商品厂房可分割销售的条件与路径。
项目认定与土地整理
项目须在改造方案中明确商品厂房属性,并经“三旧”改造或村级工业园升级改造项目认定,审批时需征求城乡规划和房地产管理部门意见。土地整理可通过政府实施、自主实施或引入前期投资人等方式完成;政府收购储备后再次供地须以招拍挂方式出让,其余可协议出让,但须履行地价评估、集体决策、结果公示程序。
开发建设
规划容积率不得低于2.5。用地面积超过100亩的项目,允许配建不超过总计容建筑面积20%的生产服务、行政办公、生活服务等配套设施,其中15%以内可分割销售。项目设计施工须符合国家和上级房地产项目标准规范。
经营销售
开发经营主体须设立具备相应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生产厂房分割销售单元面积不得小于300平方米,配套设施原则上面向项目内生产厂房业主销售。产业、投资强度、税收、退出机制等入园标准,在土地出让前由区经科部门会同镇街明确,并签订《项目投资开发建设协议书》作为出让合同附件。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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