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1月2日,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旧村改造村集体经济组织决策事项表决指引的通知》穗建规字〔2022〕12号。
本指引规范广州市旧村改造中涉及村集体经济组织决策事项的表决程序与通过比例,核心是平衡改造效率与成员民主权利。文件明确了旧村改造意愿、项目实施方案、合作企业选择、集体建设用地转国有及补偿安置方式、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等五类事项的表决规则,并统一了表决通过比例、公示要求及授权代表会议的条件。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有更高要求的从其规定,否则可按本指引执行。
表决事项与方式
旧村改造意愿须由成员大会表决;项目实施方案可二选一:一是在提交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前由成员大会直接表决,若领导小组提出重大修改意见须重新表决;二是先经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待领导小组批复后再由成员大会表决。合作改造类项目的招商文件须经成员大会表决,候选企业产生后按招商文件确定的表决方式确定合作企业。集体建设用地转国有及补偿安置方式应依法表决,已通过拆迁补偿方案表决或已按粤自然资函〔2021〕935号文完成转性表决的可不再重复表决。
通过比例与程序要求
私人物业拆迁补偿安置方案须经被拆迁村(居)民及世居祖屋权属人总数80%以上表决通过,村集体物业补偿方案须经成员大会通过。成员大会表决须有具有选举权成员半数以上或2/3以上户代表参加,决定经到会人员2/3以上同意;授权成员代表会议表决的,须2/3以上代表参加且到会代表2/3以上同意。合作企业招商文件的通过比例略低,成员大会到会人员过半数同意即可。
异议与衔接规则
表决通过事项应在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1/10以上有选举权成员对成员代表会议决定提出异议的,应提交成员大会重新表决。一次会议可按一事一表决方式表决或授权多个事项,涉及不同表决主体和通过比例的应分别计票。完成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成员大会与成员代表会议分别对应调整为股东大会与股东代表会议。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同时废止穗建规字〔2021〕5号文。实施前已完成表决事项不适用;已批项目实施方案的,未完成表决事项可按批复要求或参照本指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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