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19日,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国有建设用地地价管理规定的通知》珠府〔2024〕48号。
本规定统一规范珠海市行政区域内(不含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以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地价款确定规则,共五章三十六条,自2024年6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核心抓手是以评估价为重要参考并履行集体决策程序,同时明确不计收地价款的十四类情形。
计收基准与通用规则
地价款以人民币结算,容积率小于或等于1.0的宗地按用地面积计收,大于1.0的按建筑面积计收。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土地开发程度按“三通”设定,其他区域按“五通一平”。因土地置换或改变使用条件造成土地价值降低的,不退回相应价款。改变规划条件、转让划拨用地等六类情形,按受理申请时的地价管理规定办理核实计收。
划拨用地与转让补缴
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以划拨方式供地,土地使用年限未定期,需缴纳土地成本费用,收费标准分自行开发、政府开发、双方分担三档,分别为所在区域基准地价区段价格的35%、80%及各50%。历史确权或已批准划拨用地转让(含划拨改为出让),按受理时出让评估价与划拨评估价差额补缴。经批准获得特许经营权的机场、管道运输项目,土地成本费用按法定最高出让年限均摊逐年计收。
出让用地分用途计收
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制造业项目,出让底价可按对应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但不得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前期开发成本及相关费用之和。工业、仓储用地配套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不超总用地7%且建筑不超总建筑面积15%的不另计收;超出部分分三种情形按评估价或工业配套功能评估价计收。别墅用地按容积率分档累计计收,0.4以下按用地面积,0.4至0.6按3倍,0.6以上按5倍。地下空间按用途及楼层修正系数计收,负三层以下不计收。商业连廊以第三层标准起算,港口码头占用岸线按长度加收地价款。
其他特殊情形
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按临时使用期限对应工业用途评估价计收。工业用地租赁期限最长20年,租赁底价按评估价确定并作年期修正。先租后让工业用地签“2+3+N”合同,分别约定基建期、投产期、出让期价款。实际使用存量建设用地暂无法完善手续的,按评估价2%至5%计收年租金。围填海造地非公益性项目,按评估价与海域使用金差价计收。作价出资(入股)以评估价为参考经集体决策确定,不再另行计收地价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