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2日,深圳市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深圳市集体企业土地资产处置操作指引(试行)》深集资规〔2024〕6号。
本指引规范深圳市集体企业土地资产处置活动,覆盖建设用地合作开发(含城市更新、土地整备利益统筹)、转让及作价入股等交易形态,核心抓手是强制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交易、明确各环节决策与备案要求,并针对不同体量、不同项目类型设定差异化的交易方式选择规则。
适用范围与土地类型界定
指引适用于集体企业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开展的土地资产处置活动,界定建设用地为政府核准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继受单位保留使用的土地(含原红线用地、非农建设用地、征地返还地、土地整备留用土地等)及合法持有的国有已出让(划拨)用地。非农建设用地中的原村民住宅用地和公共设施用地禁止土地使用权交易,但市政府另有规定除外。
交易方式与决策程序
转让、作价入股分别按市土地交易市场管理及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合作开发须经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选定市场主体,并按项目类型分别适用非农建设用地交易管理规定、土地整备利益统筹规定或《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交易方案须经社区党委审议(复杂情况报街道党工委)、按企业内部程序决策并公示不少于15日;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用公开招标须股东大会全体股东人数及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采用竞争性谈判等协商方式须五分之四以上同意。
交易实施与监管要求
交易方案备案须在公示结束后及时报区或街道监管机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交易公告经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公告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涉及以集体资产为主的项目应采用公开招标,但重大民生、基础设施项目经区政府批准可单一来源谈判;集体建设用地面积占拆除范围20%以下或物业建筑面积占25%以下的少量情形,经批准可协议选择主体,超过该比例原则上须公开选择。成交结果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合同签订须在确认主体后30日内完成,并在5个工作日内报街道监管机构、30个工作日内抄送规划和自然资源或城市更新部门。
配套服务与特殊情形
集体企业可引入第三方提供意愿征集、测绘、专项规划编制等服务,须签订合同明确范围、费用与期限,各区可制定服务标准和引入规则。非农建设用地指标调整纳入更新项目的须经市、区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林地、山岭、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交易参照本指引执行,指引有效期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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