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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6.07.30-吉林市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条例(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docx

2026年7月30日,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吉林市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条例》。

本条例旨在建立吉林市工业遗产的认定、保护与利用制度框架,以传承老工业基地工业文化。核心思路是分级认定、动态管理、协议约束,并以原址保护、合理利用为原则,鼓励社会参与。

认定与管理机制

市级工业遗产认定采用自愿申请制,由所有权人向县(市、区)工信部门提出,初审后报市级评审公示。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实行动态管理,有效期五年,每满五年复核一次。市工信部门负责建立专家库和遗产档案数据库,并与所有权人签订保护协议明确权利义务。核心物项涵盖厂房、矿场等物质遗存及工艺流程、企业文化等非物质遗存。

保护责任与刚性约束

所有权人承担监测、维护和恢复责任,格局风貌出现较大改变须及时恢复,并在二十五个工作日内报告;权属变更须在三十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条例明确以原址保护为主,迁移异地保护须经市政府批准。第二十八条列出禁止性行为,包括损毁核心物项、擅自迁移拆除、涂写刻划等,对应第三十条设定了罚款罚则——损毁核心物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至二十万元罚款,涂写刻划逾期不改的最高处两千元罚款。

利用路径与支持政策

条例鼓励多途径活化遗产:利用信息技术开展工业文艺创作与科普教育;开发工业旅游线路,打造观光体验、研学实践等业态;建设产业园区、创新创业基地和影视基地;设立展陈设施,鼓励化工、冶金、电力企业自建博物馆集中展示。政府将保护经费列入预算,支持所有权人优先开展保护利用并依法获利,哈达湾老工业区、吉林石化公司厂址等资源富集区域可划定为保护区集中整体利用。

吉林市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条例(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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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条例(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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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条例(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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