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18日,佛山市自然资源局《佛山市国有工业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分割和不动产登记管理办法》佛自然资通〔2024〕99号。
本办法规范佛山市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工业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分割与不动产登记,核心是将工业用地分割限定为新增商品厂房开发和四类存量用地情形,其余项目原则上不得分割。办法围绕产权分割条件、最小分割单元、自持比例、受让方资格与登记注记等关键环节设定刚性约束,旨在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的同时防止工业用地“类住宅化”套利。
分割类型与项目认定
分割按新增与存量两类共五种情形管理:出让时已约定开发商品厂房的新增工业用地;存量用而未尽的空地分割后作商品厂房或非商品厂房开发;已建成竣工验收项目认定为商品厂房;以及拆除重建进行商品厂房开发。新增项目须由区级及以上招商引资议事机构认定为商品厂房开发项目,项目监管协议作为土地出让文件附件;存量项目须先完成原监管协议和出让合同履约复核,再签订新监管协议及出让补充合同。
分割条件与建筑限制
申请分割须满足位于工业集聚区或工业用地红线内、地价已付清并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无查封抵押冻结、土地利用控制指标达标等条件。建筑层面严禁以都市型产业等名义变相建设办公、居住类用房,厂房不得采用住宅套型设计,不得设飘窗与阳台,单层建筑面积不得低于500平方米,平面功能标注不得出现“公寓”“卧室”“客厅”等类住宅描述。
分割单元与转让约束
产业用房以幢、层、套间为基本单元分割,分割后基本单元单层建筑面积不得低于500平方米。配套用房除地下停车位外不得分割转让或抵押,地下停车位仅可出售给产业用房购买人且比例受限。项目分割转让后原权利人自持产业用房比例不得低于20%。受让方须为依法登记的制造业企业法人并经招商部门审核,完成转移登记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转让,到期后转让仍须满足制造业企业法人受让及5年禁转要求。
登记规则与存量补缴
新增商品厂房及符合条件的存量分割项目可按幢、层、套间登记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用而未尽的空地作非商品厂房开发的须整体登记。登记机构须在首次登记时注记受让方资格限制及5年禁转要求。存量工业用地纳入商品厂房开发项目的,须补缴土地价款,标准为区片基准楼面地价乘以计容总建筑面积、可分割比例及年限修正系数;城市更新项目或上级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各区须制定实施细则,办法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