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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6.08.21-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pdf

2026年8月21日,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进一步完善政府投资管理体制、提升政府投资管理能力、着力扩大有效投资、更好服务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制定《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本办法旨在重构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覆盖项目储备、年度计划、审批管理、投资控制、建设实施、事权划分、资金拨付及监督问责等环节。核心抓手是以项目库动态管理和“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的投资控制链条为主线,同时明确市、区两级事权与支出责任,强化全过程造价约束和超概算惩戒。

项目储备与年度计划

建立全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库,实行分级动态管理,分库由湘江新区、国家级园区、区县(市)及行业主管部门按区域或领域建立,投资主管部门商财政、自然资源规划部门汇总形成全市库。年度计划分计划内与储备目录两类,计划内项目须已完成可研批复或概算核定并取得资金来源审核意见;储备目录项目可待可研批复后动态转入计划内。年度计划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同意并报市委审定后下达,原则不予调整,新增项目按投资规模分级审批:1000万元以下小额项目经分管副市长批准,1000万元及以上须报市政府同意。

审批管理与简化通道

审批流程分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四个阶段,实行“一家牵头、并联审批、限时办结”,全程依托在线平台并执行“一项一码”。针对小额项目、技术简单项目及抢险救灾工程设置专门简化通道: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且不需新增建设用地的项目合并可研与项目建议书报批,400万元及以下办公用房维修改造由主管部门自行审批;二级以下公路可采用一阶段施工图设计;抢险救灾工程可先行处险、事后补办手续,临时用地灾后恢复原状,永久性建筑须在灾情结束后6个月内补办用地审批。

投资控制与概算管理

概算一经核定即作为控制总投资依据,初步设计概算超可研估算10%以内的由概算审批部门批复,超过10%或发生重大变化的须重新报批或调减规模标准。工程变更严格遵循“先批准、后变更”,未经批准自行变更不予支付费用;因价格大幅上涨、政策调整、地质变化等不可抗力导致超概的,须在竣工且完善变更手续后提交调整申请,超概100%以上或金额超1亿元的项目须经审计部门专项审计并追责后报市政府集体讨论。结算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竣工财务决算评审报告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批复概算,办理情况纳入项目建设单位年度绩效考核。

事权划分与资金管理

按照“两级政府、两级建设”原则,市级承担轨道交通、跨区城市主干道及快速路等重大项目,区县(市)负责辖区内市政道路、公园、保障性安居工程等,园区建设项目原则上自行负责。征收补偿工作统由属地区县(市)人民政府承担,市级投资项目的地费原则上由属地承担、市级视情补助。资金拨付实行国库集中直接支付,严禁施工单位垫资建设;工程进度款支付不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但不超批复概算,超比例支付须报常务副市长批准。超概资金筹措区分责任:因违规行为超概的先行追责并扣减部门预算或由国企自担,因客观原因超概的按原资金来源渠道解决。

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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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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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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