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29日,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为切实做好采煤沉陷区群众搬迁安置补偿工作,保障搬迁群众合法权益,促进采煤企业和地方经济协调发展,印发《淮北市采煤沉陷村庄搬迁安置补偿管理办法的通知》淮政办〔2021〕9号。
本办法为淮北市采煤沉陷区村庄搬迁安置补偿确立统一规则,核心是明确“政府主导、企业出资、群众参与”的责任框架,将采煤企业确定为补偿费用支付主体,并以人均面积与单价挂钩的方式量化补偿标准。全文围绕搬迁补偿、安置人口核定、搬迁实施程序及监督问责四方面作出规定,同时废止2009年暂行办法与2015年补偿标准调整通知,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补偿标准与费用构成
补偿以人口为基数计算,人均安置面积32平方米、每平方米1100元,搬家费每人400元,房屋拆除费每人500元;二层以上原建楼房按每平方米750元另行补偿。新村公建补偿费按安置补偿费总额的25%计提,用于道路、供电、供水等基础设施;新村址征地报批、场地平整及市政接驳费用亦由采煤企业承担。工商企业及村集体建筑物补偿由镇政府组织商谈,搬迁公告发布后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安置人口核定规则
人口核定以搬迁公告公布之日公安机关户籍底册为准,由镇政府牵头组建核查小组,经三次张榜公布(每次不少于7天)后报县(区)政府审查确认。现役军人、外迁在校学生、服刑人员计入应安置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增加1人;长期租赁居住、私自买卖房屋、公告发布前死亡等情形不予计入。
搬迁实施与新村建设
搬迁分通报、公告、普查签约、新村建设四个阶段。采煤企业须提前3年报送搬迁计划,县(区)政府半年内确定安置用地选址并发布公告,公告后1年内完成普查与签约。企业须在用地批准后一个月内付清征地补偿款,搬迁补偿款首期支付80%,剩余20%在搬迁结束前汇完;县(区)、镇政府应在协议签订后1年半内完成搬迁及旧房拆除。宅基地分配面积按城郊、农村集镇每户不超过160平方米、其他不超过220平方米执行,进城镇落户村民可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并获货币化安置。
监督问责
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协调监督与业务指导;纪检监察机关对玩忽职守、挤占挪用资金等行为依法追责。采煤企业未履行“先搬后采”义务造成损害的,依法追究企业及责任人责任;企业已履约但政府未按期完成搬迁的,相应政府及责任人承担责任。本办法施行前已签订人口补偿协议的按原协议执行,未签订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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