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办法旨在加强广东省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管理,规范从筹建到竣工验收全过程的造价确定与控制行为。本方法涵盖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合同价、计量支付、变更费用、工程结算及竣工决算等各环节,要求相关活动遵循国家和省级造价依据,坚持公平合理、科学管控原则。本方法明确了省、市、县三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规定了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等从业单位的管理责任与义务,强调造价工程师的配备与执业要求。同时,本办法对造价依据的制定与动态管理、各阶段造价文件的编制与审批、工程变更控制、信息化与数据管理等方面作出了系统性规定,并建立了监督检查和信用评价机制,以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公路、水运工程高质量发展。
造价依据与各阶段控制
本办法要求造价依据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及工程技术水平相适应,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组织编制和动态管理补充性造价依据,并鼓励企业建立成本数据库和企业定额。在造价确定与控制上,本办法对各阶段设置了明确的约束:投资估算须控制后续概算的变动幅度,设计概算作为投资的最高限额原则上不得突破,施工图预算不得超概算,招标限价须依据规定合理确定。对于确需调整概算的情形,本办法区分政府投资与企业投资项目,明确了不同的调整幅度、原因条件和审批程序,严禁因擅自增加建设内容等违规行为造成的超概算调整。
从业单位责任与管理机制
本办法详细界定了各从业单位的造价管理责任。建设单位承担全过程造价管控的主体责任,需建立管理制度并落实概算控制目标;勘察设计单位对设计的经济合理性和造价编制质量负设计控制责任;施工、监理单位分别对计量计价行为及合同执行情况负责。各方均需确保造价文件的真实性与准确性。在管理机制上,本办法推行全过程造价标准化和信息化管理,鼓励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并通过监督检查和造价活动质量评价制度,将监督结果纳入信用评价体系,实施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