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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6.05.29-青海省土地管理条例(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docx

2026年5月29日,青海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青海省土地管理条例》。

本条例立足青海省情,以国土空间规划为统领,围绕耕地保护、农用地转用与征收、建设用地管理三大主线,细化土地用途管制与节约集约用地要求,明确各级政府和部门职责,构建覆盖土地管理全过程的制度规范。条例将于2026年8月1日施行,同时废止1990年旧办法,标志青海土地管理进入新阶段。

国土空间规划与地籍基础

确立国土空间规划作为各类开发保护活动的唯一法定依据,明确省、市(州)、县级及乡镇规划的编制审批权限。规划经批准后须严格执行,因国家重大战略或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的,须经原批准机关同意。同时强化地籍管理,开展地籍调查、设定不动产单元、建立地籍数据库,为土地管理提供基础支撑。

耕地保护与占补平衡

各级政府对耕地保护负总责,将造林种树等占用耕地行为统一纳入占补平衡管理。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比例由省政府确定,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违规绿化造林、挖湖造景等行为,永久基本农田内禁止发展林果业、挖塘养鱼、建设绿化带等。非农建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须剥离耕作层土壤用于改良其他耕地,并建立耕地保护激励机制。

土地征收程序与补偿保障

规范征收流程:发布预公告不少于十个工作日,开展现状调查须经权利人签字确认并公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须充分听取被征地集体和成员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不少于三十日,过半数成员有异议须组织听证。补偿费用须足额到位、专款专用,未到位不得批准征收土地。征地批准后六十日内足额支付各项补偿费用。

建设用地分类管理

明确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原则,对未利用地按面积实行分级审批。针对清洁能源、盐湖产业等特色项目,允许在生态保护红线外利用沙地、裸土地建设不改变地表形态的设施。临时用地涉及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市(州)级审批。宅基地面积按区域分类执行不同标准:城市郊区不超过二百平方米,牧区固定居民点不超过四百五十平方米。

青海省土地管理条例(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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