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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6.05.28-承德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docx

2026年5月28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承德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本条例立足承德京津冀水源涵养功能区定位,系统规定土壤污染防治的预防保护、风险管控、修复治理与监督保障机制,重点覆盖农用地分类管理、建设用地准入、重点监管单位义务及滦河潮河流域等敏感区域监测,构建“预防为主、分类管理、风险管控、污染担责”的全链条治理框架。

预防保护制度

本条例确立土壤污染防治规划编制与实施方案制度,要求对建设用地、农用地及滦河潮河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等重点区域健全监测网络。产业布局须结合生态保护红线与土壤环境质量论证,居民区、学校、医院等周边禁止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焦化、化工等污染项目。实行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管理,列明单位须履行排污报告、隐患排查、自行监测及地下储罐信息报送等义务,相关要求载入排污许可证。

农用地与农业源管控

实行农用地分类管理制度,按省级审定类别建档管理。禁止向农用地排放超标污水污泥、尾矿矿渣等废弃物,农田灌溉用水须符合水质标准,县级政府负责黑臭水体治理与限期整治。畜禽规模化养殖须规范收集处置粪便污水,散养密集区由县乡政府组织集中处理。同时禁止生产销售违禁农业投入品,推行测土配方施肥与农膜减量,并落实农药包装废弃物及农膜回收义务。

建设用地风险管控与修复

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须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调查报告由生态环境部门会同自然资源部门在三十个工作日内组织评审。土壤污染责任人承担风险管控修复义务及费用;责任人不明或存在争议时,农用地、建设用地分别由相应部门联合认定,无法认定的由土地使用权人或政府承担费用。初步调查报告评审实行县级形式审查、市级专家评审两级程序。

监督保障与法律责任

土壤污染防治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专项用于重点任务、农用地防治及责任主体无法认定的修复支出。建立市级专家评审制度,评审专家对意见负责。生态环境部门有权现场检查、取样并要求被检查者提供资料,同时须保守商业秘密与个人隐私。依托多部门数据建立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并接入国家、省信息平台。任何组织和个人可举报污染行为,查证属实给予奖励;监管失职行为依法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承德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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