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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6.07.28-黑龙江省《金属类可移动革命文物三维数字化采集技术规程》DB23/T 4067-2026.pdf

黑龙江省《金属类可移动革命文物三维数字化采集技术规程》DB23/T4067-2026,自2026年07月28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金属类可移动革命文物三维数字化采集的文物分类、一般要求、工作流程、前期准备、数据采集、数据加工、成果提交等方面的要求。本文件适用于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金属类可移动革命文物三维数字化采集作业。

本规程面向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金属类可移动革命文物的三维数字化采集作业,将文物按使用场景与历史属性分为武器类、生产工具类、生活用具类、徽章纪念类和其他金属器类五类,围绕此类文物的金属材质与革命文物属性,规定了从前期准备、数据采集、数据加工到成果提交的全流程技术要求。规程以“文物保护优先”和“特征价值区贯穿全程”为核心管控思路,针对高反光金属表面、组合式结构和差异化病害状态给出了专项作业方法。

参照《馆藏文物登录规范》将金属类可移动革命文物划分为五类,并在前期准备阶段逐件形成信息调查与分类判定记录。规程创造性界定“特征价值区”,指铭文、编号、使用痕迹、改制痕迹、损伤痕迹及特殊装饰等集中承载历史与工艺价值的关键区域,要求该区域在方案设计、采集、加工、质检与成果提交各阶段均被专项管控。

针对不同文物类别给出差异化技术方案:长管枪械须水平支架衬垫软质材料放置,坦克等大型文物须统一空间坐标基准后分区扫描;大跨度工具支撑点间距≤400mm,长杆类需多姿态扫描且拼接重叠度大于30%;徽章纪念类建议悬吊固定,分块扫描重叠面积不小于50%。同时规定易反光金属的光照方案,包括柔光布构建散射光、光源入射角30°~45°、偏振镜消除高光等。

特征价值区单独执行采集与加工技术指标(附录C、附录F),浅刻铭文等方向性特征须沿纹理方向与垂直方向分别采集。加工中禁止对铭文、弹孔、磨损等区域做全局平滑、锐化或有损压缩,不得虚拟补全残缺区域,纹理贴图调色依据色卡与灰卡,保留真实色差与历史痕迹。采集与加工成果均须按附录D方法专项检查,不合格项查找原因后修改。

成果整理遵循“单件文物、独立数据包、完整关联”原则,特征价值区数据单独设立子目录并与文物数据建立关联标识,全部文件采用统一命名规则。数据存储与传输严格遵循《国有文物资源数据管理办法》,采用耐久性存储介质并实行多份异地备份。

黑龙江省《金属类可移动革命文物三维数字化采集技术规程》DB23/T 4067-2026第1页
第 1 页
黑龙江省《金属类可移动革命文物三维数字化采集技术规程》DB23/T 4067-2026第2页
第 2 页
黑龙江省《金属类可移动革命文物三维数字化采集技术规程》DB23/T 4067-2026第3页
第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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