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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4.04.29-上海市海洋局《上海市建设项目海域使用许可管理办法》沪海洋规范〔2024〕1号.pdf

2024年4月29日,上海市海洋局为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用海管理,切实提高用海审批效率,保证海洋空间规划的实施,控制建设用海总量,严格管控围填海,制定了《上海市建设项目海域使用许可管理办法》沪海洋规范〔2024〕1号。

本办法旨在规范本市建设项目用海审批流程,将用海管理前置嵌入投资审批链条,以控制建设用海总量、严格管控围填海并保障海洋空间规划实施。核心抓手是将用海审批拆分为“预审—许可”两阶段,由海洋管理部门(市海洋局、浦东新区海洋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实施,并明确了各环节的时限与材料要求。

用海预审环节

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核准的建设项目,须在申报前取得用海预审意见。申请材料包括预审申请报告、海域使用论证报告(送审稿)及申请人资信证明。海洋管理部门受理后组织论证报告评审、意见征求、现场踏勘与权属核查,重点审查用海是否符合海洋空间规划、界址面积是否清楚、海岸线利用是否合规,以及是否存在化整为零、拆分审批情形。预审意见自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有效,用海面积、位置或用途变更须重新办理。

海域使用许可环节

项目取得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后,用海申请人正式申请海域使用许可,提交申请书及坐标图、论证报告(报批稿)、项目审批文件,涉及保护区的还需提供保护区管理部门许可。海洋管理部门在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市或区政府审批,审批同意后送达批准文件,不同意则书面说明理由。已通过预审的项目不再重复组织论证报告评审,但可视需要再次踏勘与权属核查。

论证公示与后续登记

海域使用论证报告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评审按《上海市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工作实施办法》执行,评审时间不计入审批期限。取得许可后,用海申请人须缴纳海域使用金,并至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登记、领取不动产权证书。本办法自2024年5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上海市海洋局《上海市建设项目海域使用许可管理办法》沪海洋规范〔2024〕1号第1页
第 1 页
上海市海洋局《上海市建设项目海域使用许可管理办法》沪海洋规范〔2024〕1号第2页
第 2 页
上海市海洋局《上海市建设项目海域使用许可管理办法》沪海洋规范〔2024〕1号第3页
第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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