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1日,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为充分发挥专家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中的技术支持作用,提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案质量,保障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实施,印发《上海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沪环法〔2024〕119号。
本办法适用于上海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专家库的建设、使用和管理活动。专家库遵循自愿、公开、透明的原则,实施动态管理并接受社会公众监督。本办法所称专家库专家是指来源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政府机构、社会组织及有关单位,从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士。
本办法为上海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专家库的建设、使用和管理提供了系统性的制度规范。本通知印发的管理办法,旨在通过设立市级专家库,整合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政府机构和社会组织的专业技术力量,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提供智力支持。本细则明确了专家库遵循自愿、公开、透明原则,实行动态管理模式,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会同市高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市司法局等部门共同开展建设工作,确保专家库的权威性和公信力。本办法从专家条件、征集方式、遴选程序到动态更新,构建了完整的专家准入与管理链条,以保障入库专家的专业水平与职业道德符合办案需求。
本办法规定了入库专家须具备高级及以上职称,并拥有五年以上相关领域工作经验,且无不良信用记录。专家征集通过个人申请、部门推荐和定向邀请三种方式并行开展,经市生态环境局组织资格审核和公示后正式入库。为确保专家库的时效性与合理性,管理部门每年集中更新专家信息,并视情况启动增补工作。
入库专家主要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鉴定评估、修复效果评估以及政策法规咨询等核心工作。专家库按专业领域细分,涉及污染物性质鉴定、土壤与地下水、环境修复等多个方向。相关部门开展工作时须按业务需求在库中选取专家,特殊情况下经批准亦可邀请库外专家,并规定了专家面临利益冲突时应主动回避的义务。
本办法建立了严格的专家退出机制,对提供虚假材料、无正当理由不履责、出具重大错误意见、非法收受财物或泄露秘密等情形,予以清退并禁止重新申请。日常管理中,邀请部门承担“谁邀请、谁监督”的责任,市生态环境局则不定期开展专家评审质量抽查,确保专家活动的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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