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企业污染治理技术要求第3部分:玻璃钢行业》DB37/T6039.3-2026,自2026年09月10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玻璃钢生产企业或设施的污染治理总体要求、废气污染治理、废水污染治理、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和处置、噪声污染治理、环境管理要求等技术内容。本文件适用于玻璃钢生产企业或设施的污染治理。
本文件为山东省地方标准《企业污染治理技术要求》系列的第3部分,针对玻璃钢(GFRP)行业提出全过程的污染治理技术要求。标准以源头控制、过程管理、末端治理为主线,覆盖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四大污染要素,并配套环境管理要求,适用于玻璃钢生产企业或设施的污染治理,为行业合规与监管提供技术依据。
企业应采用先进工艺与设备,从源头削减污染,减少污染物产生与排放。小微企业集中的区域可探索“绿岛”模式,依托活性炭集中处理中心等公共设施实现污染物集中高效处理。原辅材料宜优先选用低VOCs含量品种,并采用全密闭、连续化、自动化设备减少无组织排放,天然气固化炉须采用低氮燃烧技术。
标准对VOCs物料储存、转移、输送及调配、喷涂胶衣、成型、固化等使用环节均提出密闭或局部收集要求,废气须排至收集处理系统。外部排风罩控制风速不应低于0.3m/s,收集系统应与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行。末端治理方面,颗粒物可采用袋式除尘,VOCs可采用吸附法、燃烧法或组合工艺,对资源属性较强的废气宜优先回收综合利用。
废水治理应根据来源、水量、水质与排放标准选择工艺,最大化回收利用、减少外排。含VOCs废料及废包装容器须密闭储存与转移;固体废物优先资源化利用,一般工业固废按GB 18599处置,树脂等原料包装桶、废活性炭、废催化剂等危险废物须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噪声治理强调合理布局、选用低噪设备,对缠绕机、模压机等采取减振、隔声、消声措施,并加强厂区绿化。
企业应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配套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维护、无组织排放控制、非正常情况管理、监测管理及台账记录等制度,并落实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要求。需按标准开展自行监测,重点排污单位应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环境管理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须重点记录VOCs物料使用与回收、废气处理设施运行参数等关键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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