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海上光伏电站运行评价》DB37/T6056-2026,自2026年09月10日起实施。
本文件确立了海上光伏电站运行评价的总体原则,规定了评价指标体系、取值规则、评价结果的计算、评价活动的组织实施、评价报告等。本文件适用于正式投入运行的海上光伏电站的运行评价。
本标准为山东省正式投入运行的海上光伏电站建立了一套分级运行评价体系,覆盖发电性能、支撑系统、安全可靠性、环境影响、运维管理与智能化六个维度,并给出从指标取值、评分计算到评价组织与报告编制的完整实施路径,为电站运行状况的客观判定和持续改进提供统一技术依据。
评价体系按三个层级构建,含6个一级指标、16个二级指标和40个三级指标。一级指标中,发电站性能是核心,涵盖发电量评估、转换效率、光伏区要素及升压站要素;支撑系统区分桩基固定式与漂浮式两类,分别规定材料选型、结构稳定、荷载能力及防腐措施的技术要求;安全与可靠性指标涉及触电与火灾发生率、设备平均无故障时间、防雷接地及消防设施配置;环境影响指标要求开展海洋生物多样性调查、海水水质季度检测及噪声监测;运维管理关注巡检覆盖率、记录完整性与人员培训资质;智能化指标考核智能诊断维护、物资管理及基于海况数据的设备运行优化能力。
三级指标按第6章评分表直接取值,每项0~5分;二级指标取所属三级指标算术平均值,一级指标再按权重折算为百分制,其中发电站性能权重为0.25。总得分由六个一级指标得分加总,据此将电站运行评价结果划分为A、B、C三类。评价周期为2年,发生重大设备更换、技术改造或自然灾害后,应在电站恢复稳定运行30天内开展专项评价。
评价活动按确定主体、成立工作组、制定方案、综合评价、结果分析、形成报告的步骤实施。评价报告须包含被评价电站基本信息、评价机构与人员、评价方法、过程、结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整改建议,报告格式按附录A模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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